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平原省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焦作矿区司法股股长孟力生同志来函,对婚姻法执行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意见,经研究后,认为所提意见中第一、二两点是对的,第三点可分按具体情况处理,但总应注意给予对方有到庭对供或提出答辩之机会。第四及第五两点,因男方地址不明,在缺席判决前,法院应斟酌具体情况,使用各种方法(如讯问有关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或嘱托代为调查等),以发见其所在,如无结果,得将文件或其主要内容登报公告代替送达,使被告有得到消息到案受讯或提出答辩的机会。经过上述方法及一定的限期如仍无结果,则法院可根据一方之请求及调查的证据,认为男方确系重婚时,即可为准予女方离婚的缺席判决,来函中例举徐焕珍梁欣哉徐××等人的条件,均可分别参照上述各点处理。望你院结合你省实际情况研究后,转知孟力生同志。致以敬礼!
附:
孟力生同志对有关婚姻法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焦作矿区李封村妇女刘九英,现在42岁,在18岁上和本村徐焕珍结婚之后,男人在当伪军时,曾生计谋害九英,当被家族人等发觉,出头解说,留了九英活命。嗣后焕珍又娶一妾,在外生活多年不归家,解放后才知他在山西,据去年了解系在山西长治兵工局职工子弟学校当教员,现在下落不明。近日九英在我新婚姻法令保护下,向政府起诉要求离婚。
二、又我区新华南街妇女王秀兰26岁,16岁上被伪县司法科长梁欣哉强娶为妾,据了解梁有妻妾共5个,开封解放后有两个女人已另行结婚,梁又另带两个返回原籍(陕西),将王秀兰遗弃焦作娘家,现王秀兰向政府起诉要求离婚。
三、汾阳阎家社妇女邢某,年20岁,17岁在平遥中学读书时,被阎匪专署秘书主任徐某强制结婚(当时徐说他妻被八路抓走杀了)。在晋中解放徐被俘受训时,徐的家乡亦解放(山西稷山县),徐因无法隐藏,才对邢说明家有前妻和孩子。嗣后徐返原籍,将邢遗弃(邢目前上学仍由其娘家负责)。于是在1949年冬邢向徐去信提出离婚,徐回信表示愿和前妻离婚,不愿丢掉邢,而邢则坚决要离。司法科长说:“不见本人不能办。虽有其本人信,亦不足为凭。”此事延至今日未得解决。
以上三个问题,都是女方以男方重婚为理由坚决要求离婚,但因现在男方下落不明或是不能到案而得不到解决。像这类案件,相信一定很多,如果法院要强调非对供就拖延不管,我觉得这对妇女一方太不利了,因此我建议:
(一)干部必须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令。
(二)如男方确属多妻,即应无条件的批准女方离婚的请求。
(三)男方无法到庭对供者,应设法找证据,证明是否多妻。在找证据上,除其本人(指女方)应负责去找外,司法机关亦应协助。其办法:1.法院受理后,传讯男方家属,看男方是否多妻,如能将此点讯明,即不经男方对供,亦可判决。2.受理法院如收有女方所呈附的男方信件,应将该信件与男方以前笔迹核对,即可证明真伪,不应以“没盖章”而认为无效。3.为了省事起见,受理法院可将案件转送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判决后,将判决书经受理法院送达原告。
(四)如男方下落不明,而在女方起诉时,能充分证明男方系多妻者,法院即可缺席判决。
(五)如男方下落不明,无法证明男方多妻者,法院应在报纸上公告限期令男方表示态度,如在限期内不为表示,即缺席判决。
上述意见是否有当,请速复示,以解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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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省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焦作矿区司法股股长孟力生同志来函,对婚姻法执行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意见,经研究后,认为所提意见中第一、二两点是对的,第三点可分按具体情况处理,但总应注意给予对方有到庭对供或提出答辩之机会。第四及第五两点,因男方地址不明,在缺席判决前,法院应斟酌具体情况,使用各种方法(如讯问有关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或嘱托代为调查等),以发见其所在,如无结果,得将文件或其主要内容登报公告代替送达,使被告有得到消息到案受讯或提出答辩的机会。经过上述方法及一定的限期如仍无结果,则法院可根据一方之请求及调查的证据,认为男方确系重婚时,即可为准予女方离婚的缺席判决,来函中例举徐焕珍梁欣哉徐××等人的条件,均可分别参照上述各点处理。望你院结合你省实际情况研究后,转知孟力生同志。致以敬礼!
附:
孟力生同志对有关婚姻法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焦作矿区李封村妇女刘九英,现在42岁,在18岁上和本村徐焕珍结婚之后,男人在当伪军时,曾生计谋害九英,当被家族人等发觉,出头解说,留了九英活命。嗣后焕珍又娶一妾,在外生活多年不归家,解放后才知他在山西,据去年了解系在山西长治兵工局职工子弟学校当教员,现在下落不明。近日九英在我新婚姻法令保护下,向政府起诉要求离婚。
二、又我区新华南街妇女王秀兰26岁,16岁上被伪县司法科长梁欣哉强娶为妾,据了解梁有妻妾共5个,开封解放后有两个女人已另行结婚,梁又另带两个返回原籍(陕西),将王秀兰遗弃焦作娘家,现王秀兰向政府起诉要求离婚。
三、汾阳阎家社妇女邢某,年20岁,17岁在平遥中学读书时,被阎匪专署秘书主任徐某强制结婚(当时徐说他妻被八路抓走杀了)。在晋中解放徐被俘受训时,徐的家乡亦解放(山西稷山县),徐因无法隐藏,才对邢说明家有前妻和孩子。嗣后徐返原籍,将邢遗弃(邢目前上学仍由其娘家负责)。于是在1949年冬邢向徐去信提出离婚,徐回信表示愿和前妻离婚,不愿丢掉邢,而邢则坚决要离。司法科长说:“不见本人不能办。虽有其本人信,亦不足为凭。”此事延至今日未得解决。
以上三个问题,都是女方以男方重婚为理由坚决要求离婚,但因现在男方下落不明或是不能到案而得不到解决。像这类案件,相信一定很多,如果法院要强调非对供就拖延不管,我觉得这对妇女一方太不利了,因此我建议:
(一)干部必须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令。
(二)如男方确属多妻,即应无条件的批准女方离婚的请求。
(三)男方无法到庭对供者,应设法找证据,证明是否多妻。在找证据上,除其本人(指女方)应负责去找外,司法机关亦应协助。其办法:1.法院受理后,传讯男方家属,看男方是否多妻,如能将此点讯明,即不经男方对供,亦可判决。2.受理法院如收有女方所呈附的男方信件,应将该信件与男方以前笔迹核对,即可证明真伪,不应以“没盖章”而认为无效。3.为了省事起见,受理法院可将案件转送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判决后,将判决书经受理法院送达原告。
(四)如男方下落不明,而在女方起诉时,能充分证明男方系多妻者,法院即可缺席判决。
(五)如男方下落不明,无法证明男方多妻者,法院应在报纸上公告限期令男方表示态度,如在限期内不为表示,即缺席判决。
上述意见是否有当,请速复示,以解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