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2020年07月29日21:47:38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