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5]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我市已实行社会性投资项目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等基本内容进行备案,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及未备案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
二、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社会投资
最大限度地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竞争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经营权或产权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涉及政府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发展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经批准推出一些预期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和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要抓紧研究出台《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加强规划、计划以及项目的协调。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调研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良性循环。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通过竞争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以及专家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科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在投入方式上,可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绩效管理办法,增强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价管理体制。
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切实防止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等行为的发生,节约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强化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规范后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分类、管理规范的后评价项目数据库,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七、健全重大项目建设机制,推进大项目带动战略
发挥规划对投资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重大项目建设规划体系。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中长期总体规划之间的相互融合。要根据“十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双千亿”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研究和制定“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对经批准列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协调,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探索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机制,实施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的政策倾斜,充分发挥大项目的带动作用。
八、深化审批管理方式改革,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的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增强办事透明度,推进集中办事,探索和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
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完善投资调控手段。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投资调控的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建立健全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尽快出台《杭州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与用地指标,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协调政府各类建设性资金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合理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九、加强投资信息工作,科学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
做好投资信息引导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并适时调整全市产业导向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运行态势,并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领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重视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步伐,特别是加快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设计、咨询、规划研究、监理等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十、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逐步实现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必审制,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活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5]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我市已实行社会性投资项目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等基本内容进行备案,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及未备案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
二、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社会投资
最大限度地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竞争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经营权或产权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涉及政府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发展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经批准推出一些预期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和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要抓紧研究出台《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加强规划、计划以及项目的协调。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调研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良性循环。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通过竞争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以及专家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科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在投入方式上,可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绩效管理办法,增强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价管理体制。
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切实防止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等行为的发生,节约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强化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规范后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分类、管理规范的后评价项目数据库,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七、健全重大项目建设机制,推进大项目带动战略
发挥规划对投资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重大项目建设规划体系。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中长期总体规划之间的相互融合。要根据“十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双千亿”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研究和制定“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对经批准列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协调,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探索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机制,实施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的政策倾斜,充分发挥大项目的带动作用。
八、深化审批管理方式改革,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的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增强办事透明度,推进集中办事,探索和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
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完善投资调控手段。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投资调控的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建立健全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尽快出台《杭州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与用地指标,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协调政府各类建设性资金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合理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九、加强投资信息工作,科学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
做好投资信息引导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并适时调整全市产业导向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运行态势,并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领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重视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步伐,特别是加快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设计、咨询、规划研究、监理等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十、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逐步实现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必审制,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活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