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舟山市航运管理处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鼓励我市航运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促进我市航运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4〕57号),特制订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每年评定一次,以上年10月31日为评选基准日,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货运企业取前25名,客运企业取前3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综合得分货运企业前8名、客运企业前2名由市政府授予该年度舟山市“十强航运企业”称号。
第二条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截止基准日,在我市登记的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8000载重吨,且平均吨位在1000载重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冷藏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4000载重吨以上;客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2000客位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及规费,年度上缴税费在50万元以上。
(四)企业达到规定经营资质要求,年度内未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市外投资者(控股)在舟山注册成立的航运企业,未达到参评标准的,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达到参评标准的,作为本地企业参与评选。
根据上款规定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的航运企业名录由市航运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第四条评选标准为企业自有运力规模、自有运力平均船龄、税费贡献、经营资质水平、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六项指标,六项指标权数为100%。其中,企业自有运力规模为40%,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为10%,税费贡献为30%,经营资质水平为10%,注册资本为5%,资产负债率为5%。各项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要求的,得100分,普货运力每增300吨,集装箱专用船、冷藏船运力每增200吨,液货危险品船舶运力每增100吨加3分;客渡船运力每增300客位加3分,高速客船运力每增50客位加3分。
对于多船种兼营的航运企业,按各船种在企业自有运力中的比重,乘以其超出基准运力规模的运力,按上款标准分别计分,然后加总,得出该企业最终运力得分。
(二)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8年为基准,自有运力以万吨以上货船、集装箱船为主的放宽到20年;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6年为基准;客渡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5年为基准,高速客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0年为基准,达到基准船龄计100分,船龄每增减1年扣或加5分。
(三)年度税费贡献达100万元得100分,每增减5000元加或扣1分。
(四)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要求的,得100分,发生红色预警事项扣50分,橙色预警事项扣30分,黄色预警事项扣20分,绿色预警事项扣10分。
(五)注册资本以200万元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2万元加或扣1分。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以50%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1%扣或加1分。
以上各项分值乘以相应权数后的得分,合计即为该企业的综合得分。
第五条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自有运力证明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营运证复印件。
(三)企业税费、规费缴纥凭证。
(四)企业安全小结及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对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检查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资产负债表。
第六条符合“优强航运企业”评选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由各县(区)航管所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航运管理处审核,经核查无误后,市航运管理处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获得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称号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取消其“优强航运企业”称号:
(一)企业经营资质水平下降,达不到《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企业有偷税漏税、欠缴规费行为的。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下降,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提供不真实的申报材料,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强企业称号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自有运力,是指经营人、所有人同属该公司,且公司对船舶的所有权比例在50%以上的船舶,不包括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航运管理处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航运管理处《关于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舟山市航运管理处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鼓励我市航运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促进我市航运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4〕57号),特制订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每年评定一次,以上年10月31日为评选基准日,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货运企业取前25名,客运企业取前3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综合得分货运企业前8名、客运企业前2名由市政府授予该年度舟山市“十强航运企业”称号。
第二条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截止基准日,在我市登记的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8000载重吨,且平均吨位在1000载重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冷藏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4000载重吨以上;客船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2000客位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及规费,年度上缴税费在50万元以上。
(四)企业达到规定经营资质要求,年度内未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市外投资者(控股)在舟山注册成立的航运企业,未达到参评标准的,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达到参评标准的,作为本地企业参与评选。
根据上款规定享受市“优强航运企业”政策待遇的航运企业名录由市航运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第四条评选标准为企业自有运力规模、自有运力平均船龄、税费贡献、经营资质水平、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六项指标,六项指标权数为100%。其中,企业自有运力规模为40%,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为10%,税费贡献为30%,经营资质水平为10%,注册资本为5%,资产负债率为5%。各项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要求的,得100分,普货运力每增300吨,集装箱专用船、冷藏船运力每增200吨,液货危险品船舶运力每增100吨加3分;客渡船运力每增300客位加3分,高速客船运力每增50客位加3分。
对于多船种兼营的航运企业,按各船种在企业自有运力中的比重,乘以其超出基准运力规模的运力,按上款标准分别计分,然后加总,得出该企业最终运力得分。
(二)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8年为基准,自有运力以万吨以上货船、集装箱船为主的放宽到20年;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6年为基准;客渡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5年为基准,高速客船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平均船龄以10年为基准,达到基准船龄计100分,船龄每增减1年扣或加5分。
(三)年度税费贡献达100万元得100分,每增减5000元加或扣1分。
(四)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要求的,得100分,发生红色预警事项扣50分,橙色预警事项扣30分,黄色预警事项扣20分,绿色预警事项扣10分。
(五)注册资本以200万元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2万元加或扣1分。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以50%为基准,基准分为100分,每增减1%扣或加1分。
以上各项分值乘以相应权数后的得分,合计即为该企业的综合得分。
第五条参评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自有运力证明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营运证复印件。
(三)企业税费、规费缴纥凭证。
(四)企业安全小结及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对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检查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资产负债表。
第六条符合“优强航运企业”评选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县(区)航运管理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由各县(区)航管所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航运管理处审核,经核查无误后,市航运管理处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获得舟山市“优强航运企业”称号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取消其“优强航运企业”称号:
(一)企业经营资质水平下降,达不到《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企业有偷税漏税、欠缴规费行为的。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下降,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责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提供不真实的申报材料,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强企业称号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自有运力,是指经营人、所有人同属该公司,且公司对船舶的所有权比例在50%以上的船舶,不包括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航运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