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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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和村里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它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土地使用权流转,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补贴标准和功绩过失情况,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村级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水电及其它费用,以资代劳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各村除在本村村民活动较为集中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外,还可采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布。公布的事项文字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公开的事项都要尽早向村民公开,要根据不同内容采取随时公开、定期公开和年终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一些年度性的事项,要坚持定期公布,间隔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村委会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内容;
2、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报村委会审定;
3、召开村民大会或张榜公布;
4、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每一次村务公开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条 乡(镇)、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便于检查管理,保证公开真实。
第三章 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的决议;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并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策权,村民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村民会议的职权是: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村民代表会工作报告,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述职报告;讨论决定村政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成员一般不享受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务决策、监督组织。村民代表会的职责是: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否决村民委员会违犯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监督落实村民会议的决议。
第四章 村级民主管理基本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任届期内如要调整,需经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根据村民居住情况,每5户至15户推选1名,也可由各村民小组分别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数一般不少于40名。村民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员、共青团员和妇女代表。规模过小的村,可不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直接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村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组织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七条 民主选举要坚持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
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 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财务预决算、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新上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都应由村民民主决策,不能少数人说了算。各项民主决策的事务必须依照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议事内容;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议提议研究确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必须召开1-2次。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中,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制定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村内所有收支票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帐。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村民主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必要时也可吸收审计部门参加,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村有资金乡代管。
第二十二条 对村政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议事日制度。民主议事日以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县乡人大代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也可根据本村实际,灵活安排。民主议事日由村党支部(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议事内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村民委员会对议事日会议上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明确答复。会后在10日内逐一处置完毕。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做到事事有着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对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员成员进行一次评议。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组织,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参加。民主评议村干部采取个人述职,代表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警告,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由乡(镇)党委提请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或罢免。民主评议村干部要与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有问题的干部,乡(镇)党委应按有关程序予以处理或提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村级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1、村党支部(党总支)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核心;
2、村民会议负有村务最高决策权;
3、村民代表会代表村民行使村政村务的决策监督权;
4、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负责村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要坚持民主施政,走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在公务活动中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增强团结,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严禁压制群众和对群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自觉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村民义务,增强集体观念,维护集体利益,关心、热爱集体。敢于监督,勇于同侵犯民主权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抵制宗族派性活动。讲文明、守公德,争创遵纪守法文明户,争做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1、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乡镇党委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2、县(市、区)党委组织、宣传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党支部(党总支)的建设,搞好农村干部、党员培训。
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抓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民主选举工作。
4、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要抓好农民负担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搞好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5、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负责对严重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破坏民主管理制度案件的查处和廉政建设。
6、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村干部依法施政,依照《暂行规定》大胆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支部(党总支)要认真履行领导本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职责。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并组织带领党员和村民认真实施。对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认真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常听取村民意见,研究、改进本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3、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教育党员和村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切实保障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
4、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认真执行本规定,督促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制止、纠正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惩处。
1、对侵犯村民民主权利,违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要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3)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4)违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
3、对村级组织侵犯民主权利或违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不履行村民义务的,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严禁宗教、宗族势力干扰村政村务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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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和村里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它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土地使用权流转,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补贴标准和功绩过失情况,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村级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水电及其它费用,以资代劳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各村除在本村村民活动较为集中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外,还可采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布。公布的事项文字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公开的事项都要尽早向村民公开,要根据不同内容采取随时公开、定期公开和年终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一些年度性的事项,要坚持定期公布,间隔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村委会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内容;
2、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报村委会审定;
3、召开村民大会或张榜公布;
4、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每一次村务公开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条 乡(镇)、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便于检查管理,保证公开真实。
第三章 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的决议;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并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策权,村民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村民会议的职权是: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村民代表会工作报告,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述职报告;讨论决定村政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成员一般不享受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务决策、监督组织。村民代表会的职责是: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否决村民委员会违犯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监督落实村民会议的决议。
第四章 村级民主管理基本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任届期内如要调整,需经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根据村民居住情况,每5户至15户推选1名,也可由各村民小组分别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数一般不少于40名。村民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员、共青团员和妇女代表。规模过小的村,可不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直接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村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组织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七条 民主选举要坚持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
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 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财务预决算、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新上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都应由村民民主决策,不能少数人说了算。各项民主决策的事务必须依照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议事内容;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议提议研究确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必须召开1-2次。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中,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制定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村内所有收支票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帐。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村民主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必要时也可吸收审计部门参加,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村有资金乡代管。
第二十二条 对村政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议事日制度。民主议事日以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县乡人大代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也可根据本村实际,灵活安排。民主议事日由村党支部(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议事内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村民委员会对议事日会议上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明确答复。会后在10日内逐一处置完毕。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做到事事有着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对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员成员进行一次评议。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组织,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参加。民主评议村干部采取个人述职,代表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警告,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由乡(镇)党委提请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或罢免。民主评议村干部要与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有问题的干部,乡(镇)党委应按有关程序予以处理或提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村级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1、村党支部(党总支)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核心;
2、村民会议负有村务最高决策权;
3、村民代表会代表村民行使村政村务的决策监督权;
4、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负责村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要坚持民主施政,走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在公务活动中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增强团结,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严禁压制群众和对群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自觉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村民义务,增强集体观念,维护集体利益,关心、热爱集体。敢于监督,勇于同侵犯民主权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抵制宗族派性活动。讲文明、守公德,争创遵纪守法文明户,争做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1、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乡镇党委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2、县(市、区)党委组织、宣传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党支部(党总支)的建设,搞好农村干部、党员培训。
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抓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民主选举工作。
4、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要抓好农民负担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搞好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5、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负责对严重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破坏民主管理制度案件的查处和廉政建设。
6、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村干部依法施政,依照《暂行规定》大胆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支部(党总支)要认真履行领导本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职责。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并组织带领党员和村民认真实施。对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认真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常听取村民意见,研究、改进本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3、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教育党员和村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切实保障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
4、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认真执行本规定,督促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制止、纠正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惩处。
1、对侵犯村民民主权利,违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要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3)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4)违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
3、对村级组织侵犯民主权利或违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不履行村民义务的,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严禁宗教、宗族势力干扰村政村务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