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年07月07日0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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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文号:
 
 
根据《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燃放、销售时间 
在限放区域内燃放时间:自2006年1 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起至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止;销售时间:自2006年1月20日至2006年2月12日止。 
二、禁止燃放的地区 
1.道里区中央大街步行街(友谊路街口至经纬街街口); 
2.南岗区果戈里大街(邮政街街口至花园街街口)、东大直街(阿什河街口至红博广场入口); 
3.各类零售或批发集贸市场内; 
4.易燃易爆的仓储、生产单位周围300米以内; 
5.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等极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6.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 
我市烟花爆竹由哈尔滨市日杂鞭炮烟花有限公司统一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和批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各(临时)零售网点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到哈尔滨市日杂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购货,严禁从其他批发销售单位、生产厂家进货。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经营条件 
凡在哈尔滨市区建成区域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店及网点,符合安全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申办《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四周不允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2.烟花爆竹专用储存库不小于15平方米,存放烟花爆竹不能超过20箱,并按国家规范要求堆放。 
五、销售烟花爆竹的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纸手榴弹、超标准双响、礼花弹及经检测不合格没有防伪安全标识的劣质产品;2.经城管、交警部门批准,商店门前允许设立一处烟花爆竹零售摊位;3.严禁走街串巷摆摊,流动销售;4.不允许在经营场所试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规定的处罚 
取得2006年《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购进并储存的业户视为合法经营。违反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除吊销《哈尔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