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发布文号: 公装财[200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装备财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各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行为,加大对警服质量的检查力度,现将《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的编制说明
2000年10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顺利完成了“99”式警服换装工作。公安部、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加强了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供应和管理,以及对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通过几年实践,公安部和各省、市、区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对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有效的作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适时出台一个指导和规范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管理的操作规则。
2003年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企业)的警服生产厂有121家、警帽生产厂25家、警用服饰生产厂10家,还有面料中心管理的面料生产厂22家。大部分企业为全国公安被装工作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总生产能力大大超过需求总量;有些企业不作为或乱作为,有些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非法生产销售警服;有些企业非法转包生产任务,弄虚作假,压低价格,偷工减料,减少生产工艺和程序,出现了合同之外送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企业从非正规渠道购入警服面料,至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甚至个别企业打着公安部目录企业的旗号,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尽快形成质量第一、保障有力、竞争有序的生产供应氛围,按照部领导对被装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生产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78号)中第八条“列入目录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安部警服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目录实行滚动管理,每年修订一次”的规定,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结合几年来工作的实践,参阅了《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文件,从2004年9月以来,分别与81家目录生产企业、22家警服面料生产企业和23个省公安厅被装部门召开了12个座谈会,详细地通报了我局加强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原则,听取了省厅和企业的意见,认真思考和分析如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地加强和规范目录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公安部、公安厅和目录生产企业的责权关系,起草了《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分为九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建立两级政府采购的工作机制
一是指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年度目录生产企业资格。中介机构根据装备财务局的要求通过指标考评,对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实行年度审核,装备财务局则根据企业评分名次和警服年内生产供应需求量,确定当年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资格和数量。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在公安部确定的目录企业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组织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警服生产供应合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统一使用装备财务局制定的《“99”式人民警察服装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参考警服预算指导价格和合同标的指导价格,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和廉洁。
二、建立两级质量检测的工作机制
一级是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警服采购的样品或警服批量生产的成品进行检测;对有争议的质检结果具有最终裁决权。
另一级是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委托各地具有国家级资质和警服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对本省警服采购的样品或合同签订的警服批量生产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检验。
以上两级检测的做法,是在考虑目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有检测实力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操作的现状基础上确立的,最终将实现公安部一级检测。
三、资格审查与资格推荐
为了实现目录生产企业滚动式管理,依据现有文件的要求,我们强化了年审制度,要求警服目录生产企业每年必须提供年度业绩等资料。为了简化审查手续,采用地市(含)级以上公证处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开户银行资信证明、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书等进行公证的作法,使资格审查更加简明、准确、具体、有效。
充分考虑到公安、司法警服生产企业的特殊性,我们对2003年《“99式”警服生产企业目录》内的公安、司法系统的企业,依据1999年落实政法机关不许经商办企业政策,对已批准保留的保障性警服企业,经审核合格后,直接进入年度企业目录,但只允许在本省内的本系统的范围生产供应警服,如扩大警服生产供应的范围,需参加装备财务局组织的政府采购统一招标,才能取得与其它目录生产企业相同的警服生产资格。
为形成警服生产供应的公平竞争氛围,在经过调研、统计分析和论证,确定年度数量的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后,拟选择一定数量的具备资格的生产企业作为目录生产企业的备选。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禁止一些企业利用进入警服生产企业目录的名义,进行不恰当的宣传,我们还明确规定禁止目录生产企业将“公安部”字样冠名或其它不相符的内容等,用于厂牌、厂名及个人名片等。
新申请加入警服生产企业的资格审定,采取装备财务局网上受理申请,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经省公安厅(局)装备财务部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警服管理部门推荐,以书面形式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统一进入装备财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目录生产企业资格审定工作程序。
四、资格处罚与奖励机制
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目录生产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采用通报限期整改、警告和取消资格的方式进行处罚。装备财务局具有对违规目录企业行使取消资格的权力。
装备财务局负责不良记录的登记和通报,在每年10月邀请相关专家组织评审,被告知的目录生产企业应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举证进行说明或解释,根据评审结果,装备财务局作出相应的处理。
目录生产企业连续两年通过年度审核,给予一次性免审奖励。
五、体现诚信的原则
《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企业的承诺,将警服质量责任、责任方的经济赔偿,以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行为,都作为考查企业的诚信内容。
六、体现发挥基层民警和媒体监督的作用
加强对目录生产企业、警服质量的管理,在《规则》中加大了媒体监督力度,采取在内部发通报和在《人民公安报》、公安部网站等媒体公布的方式,建立基层民警对警服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的渠道,充分发挥广大基层民警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七、明确省公安厅和目录企业的职责
装备财务局在制定《规则》时,为维护省公安厅(局)和目录生产企业双方的权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以及相互的工作关系。
八、指导价格的制定和使用
为了保证警服的质量,控制警服价格的不正当竞争,采取公布年度警服预算指导价格和合同标的指导价格的方法,指导各省公安厅(局)编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警服的合同标的价格。
警服预算指导价格是指由装备财务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一年全国警服生产供应合同生产价格的平均值,参考当年市场警服主、辅料的价格及税费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警服预算指导价格,指导各省公安厅(局)编报警服部门预算。
警服合同标的指导价格是指警服预算指导价格的50%,加上所有投标企业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之后平均价的50%。指导各省公安厅(局)在政府采购警服时,以最接近合同标的价的价格为最佳合同价格。
九、个案批复机制
《规则》中未尽事宜,装备财务局采取个案批复或比照个案批复的工作方式进行处理。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公装财[200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装备财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各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行为,加大对警服质量的检查力度,现将《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的编制说明
2000年10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顺利完成了“99”式警服换装工作。公安部、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加强了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供应和管理,以及对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通过几年实践,公安部和各省、市、区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对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有效的作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适时出台一个指导和规范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管理的操作规则。
2003年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企业)的警服生产厂有121家、警帽生产厂25家、警用服饰生产厂10家,还有面料中心管理的面料生产厂22家。大部分企业为全国公安被装工作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总生产能力大大超过需求总量;有些企业不作为或乱作为,有些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非法生产销售警服;有些企业非法转包生产任务,弄虚作假,压低价格,偷工减料,减少生产工艺和程序,出现了合同之外送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企业从非正规渠道购入警服面料,至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甚至个别企业打着公安部目录企业的旗号,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尽快形成质量第一、保障有力、竞争有序的生产供应氛围,按照部领导对被装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生产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78号)中第八条“列入目录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安部警服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目录实行滚动管理,每年修订一次”的规定,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结合几年来工作的实践,参阅了《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文件,从2004年9月以来,分别与81家目录生产企业、22家警服面料生产企业和23个省公安厅被装部门召开了12个座谈会,详细地通报了我局加强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原则,听取了省厅和企业的意见,认真思考和分析如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地加强和规范目录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公安部、公安厅和目录生产企业的责权关系,起草了《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分为九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建立两级政府采购的工作机制
一是指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年度目录生产企业资格。中介机构根据装备财务局的要求通过指标考评,对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实行年度审核,装备财务局则根据企业评分名次和警服年内生产供应需求量,确定当年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资格和数量。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在公安部确定的目录企业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组织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警服生产供应合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统一使用装备财务局制定的《“99”式人民警察服装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参考警服预算指导价格和合同标的指导价格,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和廉洁。
二、建立两级质量检测的工作机制
一级是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警服采购的样品或警服批量生产的成品进行检测;对有争议的质检结果具有最终裁决权。
另一级是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委托各地具有国家级资质和警服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对本省警服采购的样品或合同签订的警服批量生产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检验。
以上两级检测的做法,是在考虑目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有检测实力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操作的现状基础上确立的,最终将实现公安部一级检测。
三、资格审查与资格推荐
为了实现目录生产企业滚动式管理,依据现有文件的要求,我们强化了年审制度,要求警服目录生产企业每年必须提供年度业绩等资料。为了简化审查手续,采用地市(含)级以上公证处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开户银行资信证明、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书等进行公证的作法,使资格审查更加简明、准确、具体、有效。
充分考虑到公安、司法警服生产企业的特殊性,我们对2003年《“99式”警服生产企业目录》内的公安、司法系统的企业,依据1999年落实政法机关不许经商办企业政策,对已批准保留的保障性警服企业,经审核合格后,直接进入年度企业目录,但只允许在本省内的本系统的范围生产供应警服,如扩大警服生产供应的范围,需参加装备财务局组织的政府采购统一招标,才能取得与其它目录生产企业相同的警服生产资格。
为形成警服生产供应的公平竞争氛围,在经过调研、统计分析和论证,确定年度数量的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后,拟选择一定数量的具备资格的生产企业作为目录生产企业的备选。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禁止一些企业利用进入警服生产企业目录的名义,进行不恰当的宣传,我们还明确规定禁止目录生产企业将“公安部”字样冠名或其它不相符的内容等,用于厂牌、厂名及个人名片等。
新申请加入警服生产企业的资格审定,采取装备财务局网上受理申请,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经省公安厅(局)装备财务部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警服管理部门推荐,以书面形式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统一进入装备财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目录生产企业资格审定工作程序。
四、资格处罚与奖励机制
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目录生产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采用通报限期整改、警告和取消资格的方式进行处罚。装备财务局具有对违规目录企业行使取消资格的权力。
装备财务局负责不良记录的登记和通报,在每年10月邀请相关专家组织评审,被告知的目录生产企业应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举证进行说明或解释,根据评审结果,装备财务局作出相应的处理。
目录生产企业连续两年通过年度审核,给予一次性免审奖励。
五、体现诚信的原则
《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企业的承诺,将警服质量责任、责任方的经济赔偿,以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行为,都作为考查企业的诚信内容。
六、体现发挥基层民警和媒体监督的作用
加强对目录生产企业、警服质量的管理,在《规则》中加大了媒体监督力度,采取在内部发通报和在《人民公安报》、公安部网站等媒体公布的方式,建立基层民警对警服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的渠道,充分发挥广大基层民警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七、明确省公安厅和目录企业的职责
装备财务局在制定《规则》时,为维护省公安厅(局)和目录生产企业双方的权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以及相互的工作关系。
八、指导价格的制定和使用
为了保证警服的质量,控制警服价格的不正当竞争,采取公布年度警服预算指导价格和合同标的指导价格的方法,指导各省公安厅(局)编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警服的合同标的价格。
警服预算指导价格是指由装备财务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一年全国警服生产供应合同生产价格的平均值,参考当年市场警服主、辅料的价格及税费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警服预算指导价格,指导各省公安厅(局)编报警服部门预算。
警服合同标的指导价格是指警服预算指导价格的50%,加上所有投标企业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之后平均价的50%。指导各省公安厅(局)在政府采购警服时,以最接近合同标的价的价格为最佳合同价格。
九、个案批复机制
《规则》中未尽事宜,装备财务局采取个案批复或比照个案批复的工作方式进行处理。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