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年9月18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4月28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6年1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努力钻研人大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任务。在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任职的,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所从事的工作,遵守本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制度。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一年内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每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出席会议的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超过一个月的,应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开会时,应遵守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原则上不得接待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和事。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如对某个议案情况不明,应及时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不得以个人名义通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权力。
第十三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调查、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调查、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届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作一次书面述职。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团结,维护大局;公正处事,清正廉洁。在视察、调查、检查工作中,应勤勉务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1998年9月18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4月28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6年1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努力钻研人大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任务。在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任职的,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所从事的工作,遵守本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制度。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一年内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每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出席会议的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超过一个月的,应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开会时,应遵守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原则上不得接待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和事。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如对某个议案情况不明,应及时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不得以个人名义通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权力。
第十三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调查、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调查、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届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作一次书面述职。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团结,维护大局;公正处事,清正廉洁。在视察、调查、检查工作中,应勤勉务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