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文件精神,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的农村人口)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缴费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固体工业废物及医疗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无害固体工业废物是指在工业活动中产生的无害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详见卫生部、环保总局医卫发〔2003〕287号)。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全部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
第五条城市建成区内的缴费者,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公开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方便缴费者缴费(具体收费标准见详表)。同时,坚持按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各县城、镇医疗废物垃圾,由市医疗垃圾处理场统一收集处理,由市清洁服务站统一收费。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一个窗口,统一由“商洛市清洁服务站”收取。垃圾处理的收费年度确定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费者应一次缴清全年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清。
第八条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可给予鼓励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确定。
第九条垃圾处理费也可实行单位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6%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市市政管理局确定。
第十条市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缴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减半缴纳。
第十一条公益事业产生、使用的运入、运出的建筑垃圾可以减免收费,具体由市市政管理局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亮证收费,并开具收费专用票据,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多布站点,方便群众。
第十五条收取的垃圾处理费,38%用于市清洁服务站人员工资发放、市区垃圾至中转站点的清运、集中(不含环卫处清运、集中部分)费用、费额收交及单位的日常运转;57%用于市垃圾处理厂人员工资的发放,中转站点至垃圾处理厂(库区)的垃圾运输、处理费用,单位的日常运转和收费区域内垃圾收集小型站点建设(市垃圾处理厂对市清洁服务站、环卫处倾倒的垃圾不再收取任何费用);5%用于环卫处对公共场所垃圾的夜间巡逻式清运、集中(至中转站点)的车辆运行、人员工资补助及照明设备的费用。
第十六条城区垃圾中转站及大型收集点未建成投入使用之前,所有生活垃圾应当直接运往新建的垃圾处理场,期间统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暂按45%、45%、10%的比例分别由市清洁服务站、市垃圾处理场、市环卫处按第十三条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市区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再向缴费者收取有关垃圾处理的任何费用。r>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文件精神,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的农村人口)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缴费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固体工业废物及医疗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无害固体工业废物是指在工业活动中产生的无害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详见卫生部、环保总局医卫发〔2003〕287号)。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全部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
第五条城市建成区内的缴费者,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公开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方便缴费者缴费(具体收费标准见详表)。同时,坚持按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各县城、镇医疗废物垃圾,由市医疗垃圾处理场统一收集处理,由市清洁服务站统一收费。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一个窗口,统一由“商洛市清洁服务站”收取。垃圾处理的收费年度确定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费者应一次缴清全年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清。
第八条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可给予鼓励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确定。
第九条垃圾处理费也可实行单位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6%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市市政管理局确定。
第十条市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缴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减半缴纳。
第十一条公益事业产生、使用的运入、运出的建筑垃圾可以减免收费,具体由市市政管理局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亮证收费,并开具收费专用票据,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多布站点,方便群众。
第十五条收取的垃圾处理费,38%用于市清洁服务站人员工资发放、市区垃圾至中转站点的清运、集中(不含环卫处清运、集中部分)费用、费额收交及单位的日常运转;57%用于市垃圾处理厂人员工资的发放,中转站点至垃圾处理厂(库区)的垃圾运输、处理费用,单位的日常运转和收费区域内垃圾收集小型站点建设(市垃圾处理厂对市清洁服务站、环卫处倾倒的垃圾不再收取任何费用);5%用于环卫处对公共场所垃圾的夜间巡逻式清运、集中(至中转站点)的车辆运行、人员工资补助及照明设备的费用。
第十六条城区垃圾中转站及大型收集点未建成投入使用之前,所有生活垃圾应当直接运往新建的垃圾处理场,期间统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暂按45%、45%、10%的比例分别由市清洁服务站、市垃圾处理场、市环卫处按第十三条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市区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再向缴费者收取有关垃圾处理的任何费用。r>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