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硫酸厂及恒和化工有限公司有害气体排放造成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

2020年07月18日14: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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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是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必须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但我市少数单位和有关人员无视有关法律法规,缺少安全生产意识,造成了影响甚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现将天津市硫酸厂及恒和化工有限公司污染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全市,并希望各部门、各单位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警示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天津市硫酸厂及恒和化工有限公司污染事故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硫酸厂坐落在东丽区,为渤海化工集团的下属企业,恒和化工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租赁天津市硫酸厂厂房进行生产。2003年5月31日10时,天津市硫酸厂二氧化硫车间团转化工序第二换热器内漏,致使二氧化流不能完全转化为三氧化硫,造成本完全反应的二氧化硫气体排放,并随风扩散到厂区外的务本一村。6月2日上午,恒和化工有限公司在停产倒料过程中,由于高液位报警器突然失灵,四氯化钛外溢转化为氯化氢,造成酸雾污染。正在硫酸厂调查二氧化硫污染事故的东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厂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危害。这两次泄漏事故发生在全市上下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故发生后,务本一村村民147人感到身体不适,相继到医院就诊。市有关部门、东南区人民政府及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对事故做了妥善处理工作,便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通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认定。 
二、造成这起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 
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天津市硫酸厂管理不严,安全和环保制度不落实,设备腐蚀严重,没有及时维修,也未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定制定污染泄漏应急预案和增设防护设施。事故发生后,又未能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五十一条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直接影响了事故的及时妥善解决。天津市硫酸厂及恒和化工有限公司3天内连续发生两起有害气体泄漏事故,说明该厂领导的安全和环保意识不强,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制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反映出渤海化工集团对所属企业督导不力,监管不严。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市有关部门、东丽区政府和渤海化工集团通过认真调查,查清了事放的原因,分析认定了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为严肃政纪、严明法纪,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渤海化工集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已对造成这起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天津市硫酸厂实施停产整顿。解除与恒和化工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对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硫酸厂主管副厂长马卫华、环保科长郑文海等二人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硫酸厂厂长赵宗仁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间接责任的天津渤海化学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昭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责其写出书面检查。 
四、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是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单位要从天津市硫酸厂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从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大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层层建立环境保护和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要对照检查本部r人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坚决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和安全生产。制定和落实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建立健全事故上报制度,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发生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特别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我市“三步走”战略自标的实现提供安全保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