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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备隐患是设备事故、故障的根源,为加强设备隐患管理,减少设备事故、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隐患管理是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采用先进的手段与方法,及时了解、治理设备隐患,把设备事故与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质量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的缺陷,称为设备隐患。
第四条 设备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均为重大隐患。
二、构不成重大设备隐患,但有可能造成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隐患的监护、整改计划的制定、方案的实施、验收,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工作。
第六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设备安全技术状况,企业必须将设备安全检查列为制度化工作,设备安全大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除常规检查外,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如雷雨、汛期、风暴等)进行季节性检查。对某些特殊设备(如高压容器等)应按有关规定检查。
第七条 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公司(厂)统一组织实施,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做到群众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与精密检查相结合;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查相结合。对某些重大隐患,本单位难以定性或定量的,应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八条 对经检查确定的设备隐患应逐项进行管理,直到隐患消除为止。设备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隐患要由公司(厂)直接管理,一般隐患可由二级厂(矿)管理。
第九条 企业对设备隐患应按轻重缓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当年发现的隐患,原则在年内治理完毕。对暂不能治理的设备隐患要制定治理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凡重大设备隐患在治理以前都要制定鉴护措施,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状况,必要时设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止使用。
第十条 治理设备隐患要与设备检修相结合,企业在安排检修项目时,应优先安排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第十一条 设备隐患治理的实施要做到三个优先,即资金优先、材料优先和施工优先。
第十二条 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完善各项保证体系,为设备隐患治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每年设备大检查结束后,月底以前要将设备安全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设备隐患项目报冶金部。其中重大隐患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时间、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负责人等(见附表)。12月底前应将全年设备隐患治理工作总结和隐患项目完成情况报部。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把设备隐患治理与经济责任挂钩,纳入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并作为评价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企业对设备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设备隐患漏查或由于治理不力造成重大设备事故,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损失给责任者以惩罚。
奖励条件:
1、凡提前发现设备隐患,避免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者;
2、对设备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隐患项目治理的单位或个人。
惩罚条件:
企业对已发现的设备隐患不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由于玩忽职守,对存在的设备隐患视而不见或隐患治理不彻底,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给于直接责任者相应的惩罚。
第十六条 各冶金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机械动力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