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合同磋商的恶意行为

2024年08月30日18: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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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协商,蓄意毁约,构成不当缔约行为之一——"假借"。
所谓"假借",即是丝毫无签约意愿,借协商之名行损害相对方权益之事,使得对方遭受损失。
此种"恶意"系指以虚假协商为手段,明知故犯地对另一方施加损害之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
其一,行为人本无协商诚意;
其二,其主观上有制造损害之企图与倾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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