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款,一般不能追诉股东,要求股东偿还债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法院是不支持的,只有两个例外:
(1)公司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迟出资期限。
(1)公司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迟出资期限。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