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需要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9日1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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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汽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相关法律和法规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月16日)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月17日)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务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5日)

11、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06年5月19日)

1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3.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知识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正文】 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 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 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承修方)与送修单 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一)汽车大修; (二)主要总成大修; (三)二级维护; (四)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 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 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托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二)承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 厂合格证; 3.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 事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 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承、托修方的名称; (二)签订日期及地点; (三)合同编号; (四)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五)维修类别及项目; (六)预计维修费用; (七)质量保证期; (八)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九)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十)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次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2%(至少20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律知识]汽车专项修理工时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二(发动机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一 (车身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你自己在 。

4.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5.国家对机动车维修有哪些规定

旧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在废止,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从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对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 在十项修改当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 这意味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的地点,而4S店也不能再对车主说“要是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的话。 另外,还新增一款规定也非常重要,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这一点对于打破垄断也是非常重要,有的4S店修车说你只能用原厂配件,那这价格可就没谱了,业内专家认为,在打破垄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同质配件的出现从此开辟了中国汽车配件流通的新模式。 但是同质配件推进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要统一编码,所有配件要经过国家统一机构的认证,必须保证消费者拿到的是经过检测认证、有良好售后服务的同质配件。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这一点就是要保证汽车维修费用要公开透明,结合今年2月份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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