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无情却有情

2021年04月07日14: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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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曾说,法律是“道是无情却有情”,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理解

法律的无情之处在于,法律的程序以及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在法条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否则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所能保护的范围将会造成权利或者义务的灭失。

而有情在于,在规定的具体情况时会出现较为宽松的条款,譬如合同法中就出现了大量依约定之类的词语,充分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且法律中类似的条款也给予了法官或者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向人们在法律行为时,更多得依照法理上的原则来行为,譬如对于故意杀人罪名中,就可依手段残忍与否、社会影响大小与否,是否获得被害人家属原谅、是否有自首情节来判断其量刑在死刑、缓刑、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此外法律所体现的公平在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绝对公平,而对社会问题纠正上的相对公平,即提供公平的机会。

譬如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为此法律完善了一套劳动保障制度来保障劳动者权利,但是法律不会保护那些不具有某些岗位能力并且怠于提升自己满足此类能力而导致事业的公民,在这里就是为公民提供了公平的就业机会,但是不提供绝对公平的就业岗位以此也是来保护就业单位的权利。前者就体现了法律的无情,而后者就表现了法律的有情。

2.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 反方:法律有情)

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实体法”的对称。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例如:

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

3.法律无情,人有情

我不能苟同你的这观点,我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此话从强调法治的角度而言是对的,但从伦理角度讲,法律不但不应无情,反而最能体现伦理道德力量,也是最有情、最讲人道的。

社会应该关注目前还不太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使其向完善的方向发展。 看下面的列子 小美瑜无辜丧生,其母只获得2.2万元赔偿。

引起各界对司机道德、法律和伦理的思索。 思索之一:司机如何面对车祸? 司机一旦致人死亡,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如果还有逃逸行为,应该受到加重刑罚。如果导致直接死亡的原因是因抢救不及时,其行为是否有构成杀人罪的可能?目前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司机肇事以后见死不救,而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案例。

司机承担刑事责任以后,不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这名司机是在执行公务,民事责任是否应由公交总公司承担? 思索之二:美瑜母亲李波能获得精神赔偿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民事责任中没有精神赔偿这一项。根据目前立法,只有当事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才按照不同程度赔偿精神损失。

一直关注此事的周长鹏律师认为:应当给李波女士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因为她的女儿的生命已经失去了,其附着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也都失去了,这种精神损失是最大的。李波女士作为单身家庭的母亲,从经济上、精神上付出更多,女儿的意外死亡,使她承受了比他人更多的精神痛苦。

公交总公司给予李波女士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于情于法都是应该的。 周长鹏律师认为,法律无能为力的事情,完全能通过道德作为来弥补。

比如公交总公司领导可以向李波女士赔礼道歉,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关心其善后事宜,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思索之三:这起车祸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吗? 山东大学哲学系副教授赵杰认为:这起车祸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道德问题。

她说,尊重人的生命,是伦理道德最基本的原则。如果有人问,一个生命值多少钱?生命根本不能用金钱计算,是无价的。

同时,因剥夺生命给别人造成的痛苦,也无法用金钱衡量。 她认为,一个社会,健康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

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法律对任何形式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理、适度惩处。惩处太轻或太重,都不能体现公正。

处罚太轻,会导致不公正结果。长此以往,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司机宁可把人轧死,也不愿承担由于把人轧伤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4.法律固然无情``人却有情```怎样看待情与法

法律是死的,人是生的,法律是人篇的,也可被人修改,但一旦该法已成立,所有人都要遵守,如不遵守就是知法犯法,就一定要跟法律而行,这样才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如你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也是对的,因为人情可以在法官身上取得的,故此你会听过可以向法官大人求情的,法律是容许向法官求情的,只要你有合理求情理由,而法官又接立的话.

所以法律无情说,但可以向法官求情.

中国的有死刑,而香港就无,无死刑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是怕有冤枉机会,宁纵匆枉嘛.但中国的刑罚概念是宁枉匆纵嘛.

法理的改变是看人民的思想,教育,道德等而定的.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希望能够平衡大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5.谁能帮我整理一份辩论赛材料“正方法律无情,反方法律有情”

许多人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是因为法律总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违法者当然是无情的。

但是法律对于受害者是有情的,因为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从在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是相对有情的,比如废除残酷的刑罚,在执行没收财产的时候保证罪犯亲属的生活,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更是要人性化,从这方面来说,法律是有情的。

正因为法律对每个人都无情,这才是最有情的表现 。何谓之情,它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它对所有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它的公正就是博爱,所以法律是有情的。

说法律无情,是一种极端的法律客观主义的理解结果,然而这种客观主义走向的是机械主义。认为法律就是文字,就是载体,是把法律仅仅理解为一张纸或一本书。

众所周知,法律需要执行,需要实施。我们执行和实施的其实是规则,甚至是规则中的精神,它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

法律文本与法律是不同的,前者是载体,后者是负重;前者是死的,后者是活的;前者是物化的,后者是精神的;前者是无情的,后者是有情的。法律无情说只是一个小小的插曲。

人们更多的是把法律当作一种精神、一种思想、一种公共意志。法律人的最高意识是秉公办事,铁面无私。

但是无私与无情之间存在天壤之别,前者是褒义的,后者是贬义的;前者是职者之理念,后者是小人之冷漠;前者是情之最,后者是义之渊;前者是人性,后者是牲性。所以我方认为法网有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会允许任何犯罪行为,逃避它的制裁,更不会允许任何执法行为,掺杂个人感情。

在法律与人情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但离开法律,人情又无处不在,这就是法网无情,法外有情。 法是构建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它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具体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具体表现在调整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因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效能。

正是因为它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它的严肃性,决定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忽视法律,以情代法的执法行为,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法网无情,它不会规避人情。

表现在法律的执行上,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决不允许徇私枉法,掺杂个人感情,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然而,法网无情,法外有情。

人需要语言的交流、情感的沟通,抛开法律,可以讲人情、处感情,情无处不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这就要求每名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特别是检察人员更要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

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建立正确的交朋友原则,深刻剖析法律与人情的关系,摆正态度、明确方向。法律就像是一张密网,在法内,要依法办事,在法外,可以讲人情。

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依法行使检察权,不苟于财,不苟于利。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代表的是国家的尊严,要严格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不徇私情,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做到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6.法律无情还是有情

这个辩题 我也辩过 从 法律无情方面来说,法律在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时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客体,情感是有主观意识的人才具有的,法律有情 从字面上看就是绝对错误的话。

从有情方面,法律史人制定的,是人主观意识的产物,必然会带有人的意志人的情感,法律有情是形象的说法。成文法国家里,并不是法律真的像人一般能思考能具有情感。

但是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经常就已经为法律设定了有情。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同罪不同判的事情是经常有的,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从轻处罚就是法律有情的最典型的代表 并且在英美法系里,是不成文法,主观性很大。

7.辩题法律有情还是法律无情

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就法律实体去看,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案情】

去年九月中旬,江西省某村农户彭某违反《殡葬管理办法》偷偷地将死去的家人土葬了。接到举报后,镇政府先后派工作人员到彭某家做思想工作,动员彭家自觉执行殡改法规,起尸火化。思想工作做不通,9月22日,镇政府、县民政局以及市殡改办组成殡改执法队,要强制执行,却遭到彭家的强烈阻拦。他们挡住执法人员并与执法人员纠扯起来,加之围观者乘机起哄,现场一时出现混乱。在混乱中,执法人员被围困在一片喊打声中,雨点般的泥巴和石子落在了执法队员身上。有的遭到拳打脚踢,有的被撕破了衣服,第一次强制执行失败。11月27日,殡改执法队开着一辆装载车准备第二次执行,彭家人中有人躺倒在装载车前,将双脚伸到车轮下面,乘机起哄的人群中还冲出几人架住两个执法队员,扬言要将他们活埋。一阵拳打脚踢之后,将其一个小个子的人摁入刚挖开的已经露出棺木并灌满了水泥的坑里。之后,他们又将装载车驾驶室玻璃砸碎,四个橡胶轮子捅破,第二次强制执行又失败了。

这一典型案例引起了当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领导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排除干扰,坚决推进殡改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拘留了行凶者,12月1日,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挥下,调集了警力,开始了第三次执行,“起尸”火化成功。

【评析】 “丧户”彭家行凶抗拒殡改执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彭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江西省殡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章规定:“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第四章罚则中第三十条强调:“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殡改执法人员9月22日和11月27日两次进行强制执行,都遭到死者家属和围观起哄人员的谩骂,更有十多人先后遭到死者家人的行凶殴打。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又因行凶殴打执法人员且后果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丧户”违反殡改法规的恶劣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且误导了一些群众,致使有人认为政府的殡改法规不执行也没有什么了不起。据查在不长的时间里,该地先后就有几家“丧户”学着彭家,将死去的本应该火葬的家人偷偷地土葬了。

8.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

反方的话可以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是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

至于情的定义,反方可以从我国古语的角度来阐述,古人说过一些关于法律是有情还是无情的话,很有意思,自己找找。通过观察你会发现,传统的对与法律的情感的描述多出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考虑,甚至在唐朝就有“亲亲得相首匿”这样迁就人伦的法律规范,法律“情”的特性由此可见一般。

当然我国古代的律法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还是有区别的,但这个情的特性可以混淆来讲,相信评委和观众也很能接受。 问题就太好问了:是不是一个人很孝顺就可以不还钱了呢? 法官认定事实依据的是证据还是情感呢?在法庭上的一个宣判或者是死刑或者是无期,这还不够无情么?等等不一而足。

法律必须得是无情的才能体现它的价值。 法律有情论点的建设要困难得多,但是历史上诸多著名法学家诉诸笔墨良多,后人观之,感触良多。

法律法规无情却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