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韶关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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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韶府办[2008]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外事侨务局关于《韶关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六日
韶关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侨捐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更好地激励华侨、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热情,防止和杜绝违反有关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法规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发挥侨捐项目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捐赠举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一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工作协调、跟踪和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制度、职责和任务,统筹和协调做好当地的侨捐监管工作。凡是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具体工作统一归口由当地侨务部门负责审批、督导和监管。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办法》中第四条:“华侨捐赠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的规定,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所在市、县(市、区)侨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侨务部门为另一方。在侨捐项目报建前,应将项目建设规划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侨务部门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护制度。侨务部门对侨捐项目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应协同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改变用途报批制度。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捐赠人与受赠单位有特别约定外,侨捐项目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和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各受赠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和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要求,切实加强与捐赠者联系,积极主动向捐赠者报告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宣传侨捐项目意义的社会效应情况,通过加强联络,不断密切受赠单位与捐赠人的感情。
五、审核备案制度。接受侨捐项目后,受赠单位要对侨捐款(物)逐一登记和造册,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县(市、区)的侨务部门备案。侨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县(市、区)的侨务部门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侨捐项目,应先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然后由责任单位报市、县(市、区)侨务部门审核和备案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侨捐项目实行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各地侨务部门要对辖区内接受侨捐款物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进行规范编号,并及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和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时间通过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七、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各级侨务部门每年应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部门将协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八、公示制度。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后,各地要将侨捐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增加捐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受赠单位还应定期每年对侨捐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侨务部门,自觉接受“三方监督”(即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