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困难归侨生活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16日
关于解决我省困难归侨生活问题的意见
省政府:
归国华侨(简称归侨)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广大归侨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以崇高的爱国热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了贡献。由于他们是从海外回来的,亲属和社会关系多在海外,做好归侨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生活困难,是争取侨心、凝聚侨心,发挥侨务优势的重要工作。当前,我省部分归侨因单位原因或下岗或被拖欠工资、医疗费,有的因自身年老体弱积劳成疾,也有的因子女就业问题未解决,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为妥善解决我省部分归侨生活上有突出困难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有突出困难归侨的人数,每年拨出专款用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各市财政、侨办、侨联共同负责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省财政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归侨中因天灾人祸等突发因素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春节前对归侨的送温暖活动。专项资金在现有每年1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年内达到40-50万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省侨办、省侨联共同研究决定,并联合下达到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侨办、侨联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少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生活上有突出困难归侨实行定期救济补助。定期救济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市侨办、侨联、民政、财政四个部门共同商定,其中侨办、侨联负责审核人员名单,民政部门负责救济款的发放和经费管理工作。归侨的救济标准要略高于给予当地的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
四、各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归侨职工工资,对离退休归侨职工的离退休金、医疗费要给予保证。
五、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困难归侨的生活。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归侨,要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通过政策扶贫、科技扶贫、项目扶贫、贷款扶贫,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对城镇下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归侨及其待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就业。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