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市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共同投入我市,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水泥路面补助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
第二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省、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交通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稽查征费局、城建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议信息。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履行本县(区)与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市、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协调、督促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监管。县(区)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现场质量监督。
第七条项目业主由各县(区)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乡道一般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村道一般可由所在村委会为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县(区)交通局与县(区)发改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抚州市“十一五”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提出本县(区)的年度建设计划,联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交通局。
第九条市交通局与市发改委将根据各县(区)申报的计划组织审核,共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厅。
第十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编制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县(区)交通局提出县级行业审查意见,县发改委审定后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提出市级行业审查意见,由市发改委审定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选择具备相应测设资质的勘测单位,施工图设计(一阶段)由市交通局审批。需二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由市发改委批准,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批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专项基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和县级配套资金,以及乡(镇)、村和受益农民群众共同筹集。
中央资金补助标准:10万元/公里
省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1万元/公里,新建30米-100米桥隧补助3000元/米,新建100米(含)以上桥隧补助4000元/米。
市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2万元/公里。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标准不低于2万元/公里。
对于其它类的农村公路改建项目(通达工程、省补助的农村水泥路等)资金补助标准仍按市政府抚府发37号和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具体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各县(区)上报要求列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有开工条件;
3、建设单位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第四章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交通局和发改委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现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根据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县(区)交通局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本县(区)截止本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第十八条各县(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各县(区)交通局和发改委共同提出并联合上报市交通局和市发改委,经审核,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同意后,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并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
各县(区)发改委、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
市、县(区)交通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工程监理可由县级交通局负责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监理组应当对项目业主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调动当地“三老”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项目业主的现场质量把关作用。
各地应降低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设计、监理等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尽量减轻配套资金压力。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县(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自验,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准备工程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市交通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阶段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划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市级补助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省级配套资金以采用“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给予补助,项目完工验收后,依据验收的工程量,由市交通局报省厅,经审定,由省交通厅在次年度下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下拨县(区)交通局。
第二十四条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到位的,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直接扣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应参照省、市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并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市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共同投入我市,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水泥路面补助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
第二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省、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交通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稽查征费局、城建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议信息。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履行本县(区)与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市、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协调、督促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监管。县(区)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现场质量监督。
第七条项目业主由各县(区)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乡道一般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村道一般可由所在村委会为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县(区)交通局与县(区)发改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抚州市“十一五”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提出本县(区)的年度建设计划,联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交通局。
第九条市交通局与市发改委将根据各县(区)申报的计划组织审核,共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厅。
第十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编制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县(区)交通局提出县级行业审查意见,县发改委审定后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提出市级行业审查意见,由市发改委审定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选择具备相应测设资质的勘测单位,施工图设计(一阶段)由市交通局审批。需二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由市发改委批准,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批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专项基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和县级配套资金,以及乡(镇)、村和受益农民群众共同筹集。
中央资金补助标准:10万元/公里
省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1万元/公里,新建30米-100米桥隧补助3000元/米,新建100米(含)以上桥隧补助4000元/米。
市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2万元/公里。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标准不低于2万元/公里。
对于其它类的农村公路改建项目(通达工程、省补助的农村水泥路等)资金补助标准仍按市政府抚府发37号和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具体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各县(区)上报要求列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有开工条件;
3、建设单位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第四章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交通局和发改委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现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根据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县(区)交通局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本县(区)截止本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第十八条各县(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各县(区)交通局和发改委共同提出并联合上报市交通局和市发改委,经审核,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同意后,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并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
各县(区)发改委、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
市、县(区)交通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工程监理可由县级交通局负责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监理组应当对项目业主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调动当地“三老”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项目业主的现场质量把关作用。
各地应降低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设计、监理等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尽量减轻配套资金压力。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县(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自验,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准备工程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市交通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阶段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划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市级补助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省级配套资金以采用“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给予补助,项目完工验收后,依据验收的工程量,由市交通局报省厅,经审定,由省交通厅在次年度下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下拨县(区)交通局。
第二十四条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到位的,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直接扣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应参照省、市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并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