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环境犯罪案有关情况的通报

2020年07月06日23:50:07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8]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1997年10月份,山西省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998年9月17日,运城市人民法院对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刑事判决。
天马纸厂一案,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以来,全国第一起因环境污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表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在走向法治化;要从天马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根据局领导要求,现就天马纸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请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运用刑法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天马纸厂投产于1995年,年实际生产能力为2000吨,含有挥发酚等物质的废水一直未经处理排到附近一个壕坑内。后因坑内废水超量存放决口,流入一条自然沟内,这条自然沟与引黄干渠仅有一个闸门分隔。1997年10月14日,厂长杨军武安排工人修理闸门时,提起闸门,使造纸废水进入引黄干渠,废水随后通过引黄干渠流入樊村库,致使41万立方米饮用水体污染,北城供水公司中断供水3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095万元。
案发后,运城地区环保局于1997年10月27日向山西省环保局作了报告,山西省环保局随即向原国家环保局和山西省政府作了报告,原国家环保局和山西省政府明确要求对此案要依法严肃处理。当地环保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初步认定这起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因而在对该厂罚款12.901万元的同时,于1997年11月13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因杨军武系运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1月13日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翌日,运城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杨军武刑事拘留;12月4日,经运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其间,因涉及《刑法》第 338条关于“有毒物质”的界定,国家环保总局应运城公安局的要求,于1998年4月9日复函该局,认定挥发酚属于“有毒物质”。
1998年8月20日,运城市检察院向运城市法院提起公诉。经1998年9月12日和16日两天开庭审理,运城市人民法院于17日作出一审判决: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因触犯《刑法》第 338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58815元。
至此,备受关注的全国第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有了初步结果。

二、天马纸厂环境犯罪案给环保工作的启示
天马纸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判决,标志着我国环保法制工作正在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并重的轨道,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使环保部门积累了协助司法机关处理环境刑事案件的经验。在案件审理中,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排污单位负责人旁听庭审,增加了环保执法人员的法制水平和排污单位的守法意识。
但是,天马纸厂重大环境污染案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也暴露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一是缺乏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敏感性和处理常识。天马纸厂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于1997年10月15日,基层环保部门在10月17日就接到了有关情况的报告,但却未按污染事故报告的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直至10月24日,运城地区环保局才通过其他途径获悉,于10月27日向省环保局报告。这样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竟过了12天才报告省一只局,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重大污染事故报告的规定。二是环保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目前,不少基层环保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健全,调查不深入,取证不及时。天马纸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的庭审过程中,暴露出了基层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全面取证,致使一些有力证据灭失的突出问题。三是环保执法不严。天马纸厂的实际生产能力只有2000吨,属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在1996年9月30日前取缔的企业,但直至1997年10月发生事故时,这个企业仍在生产。另外,这个厂的废水排放一直采用渗抗坑方式排放挥发酚等有毒污染物,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却一直未受到处理。四是环保部门的执法装备水平低,如交通、通讯工具和调查取证手段等条件,远不适应环保执法的需要,特别是不适应处理一些突发性、重大污染事件的要求。五是环保部门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环境犯罪的意识不强,对如何同有效地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环境犯罪案件,缺乏主动性,缺乏熟悉环境司法知识的专门人才。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目前,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许多地方还存在着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据统计,1997年全国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故1992起,其中重大事故77起,特大事故36起。
为了切实加强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前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查处,有力配合司法机关严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犯罪行为,现提出如下要求:
1.确定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单位”名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和环保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的单位,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或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单位,根据事故隐患的的程度,确定一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单位”名录,建立专门档案或台帐。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2.建立对重点防范单位的“定期巡查”制度
对列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名录”的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排污单位建立本单位的污染事故防范制度及事故应急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还应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单位的“定期巡查”制度,现场巡查的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
现场巡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或使用情况。对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或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分别依照有关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物理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执法解释(环办[1998]98号和环发[1998]234号),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重申,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由人民政府采取解除或减轻危害的措施。属于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市级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属于特大污染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应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应在查出事故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应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4.对发生的污染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迅速组织环境监测,通过抽样监测、照相或摄像、登记封存等办法,为事故的决定和处理,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
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证人或者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封存,并应在7日内对封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进行污染事故监测,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测规范和监测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5.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物损失的,还可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赔偿处理决定。
6.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气、水体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或处置的,环保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提供检测技术、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
7.结合典型案例,加强环保执法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宣传舆论工具,对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不仅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还要公开揭露,宣传报道。通过查处典型违法案件,震慑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教育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8.健全环境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正确适用环保法律法规,有效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环保部门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归口管理环境法制业务的职能机构。根据原国家环保局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1998]181号)的要求,“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环境法制工作专业人才”;“在环境执法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环保部门也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条件设置专门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法制工作”。各有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并为环境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9.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环境执法基础工作,包括改善环境执法所需的交通和通讯手段,配备环境执法必须具备的调查取证工具,并统一环境执法服饰和证件。
10.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人员的执法培训和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严格队伍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