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23:55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