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天政办发[200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格遵循“公正与效率”原则,坚持“有来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方针,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加大对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继续加强对婚姻、邻里、家庭等传统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工作中产生的纠纷,城市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干群关系、村务公开方面的矛盾纠纷,宗教内部的教派、教权、教产纠纷,民间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纠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方面的矛盾纠纷及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排查调处任务落到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
(三)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要依法合情合理调解,对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 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四)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在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决不允许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互相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能,协调、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规定和措施。政府办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解决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和金融诈骗引发的矛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问题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民政部门协调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负责土地、山林、草场等边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解决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地方政府牵头,教育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相关金融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因金融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引发的矛盾;公安、民政、信访等部门要配合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围绕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加强村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调解组织建设滞后的,要尽快建立健全,消除空白点;以推进乡镇职能转换为契机,规范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型集贸市场、行政接边地区、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对应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房地产业纠纷、环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各种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
(二)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采取选举、聘任的方式,指导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教师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到调解队伍中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调解员,壮大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分级培训。通过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示范培训、集中培训、分片培训,让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境界和依法依道德调解的能力和技巧,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纠纷排查、业务管辖、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指导培训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实行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制作,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指导和备案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要建立健全调解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
四、着力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排查机制。 各县区、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采取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的方法,集中力量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要建立多层次的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及时掌握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 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搞好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取得工作主动权。要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问题、敏感问题进行突击排查和专项整治,对事关本地区、本部门大局稳定以及突发性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重点排查和整治。
(二)建立预警控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对下列影响社会稳定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迅速以专报的形式向上级报告: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交通、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自杀事件;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况。在按要求上报的同时,要对事态的发展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坚持“可疏不可堵、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逆”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建立考评督办机制。对因职能部门决策失误、出台文件违法、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产生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调解。对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或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由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调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 或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救济机制。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纠纷当事人对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其他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有争议,可以采取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申请听证等救济方式。
(五)建立和完善督查回访机制。各级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并形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人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议的真正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天水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天政办发[200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格遵循“公正与效率”原则,坚持“有来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方针,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加大对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继续加强对婚姻、邻里、家庭等传统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工作中产生的纠纷,城市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干群关系、村务公开方面的矛盾纠纷,宗教内部的教派、教权、教产纠纷,民间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纠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方面的矛盾纠纷及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排查调处任务落到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
(三)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要依法合情合理调解,对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 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四)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在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决不允许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互相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能,协调、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规定和措施。政府办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解决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和金融诈骗引发的矛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问题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民政部门协调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负责土地、山林、草场等边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解决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地方政府牵头,教育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相关金融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因金融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引发的矛盾;公安、民政、信访等部门要配合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围绕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加强村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调解组织建设滞后的,要尽快建立健全,消除空白点;以推进乡镇职能转换为契机,规范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型集贸市场、行政接边地区、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对应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房地产业纠纷、环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各种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
(二)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采取选举、聘任的方式,指导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教师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到调解队伍中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调解员,壮大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分级培训。通过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示范培训、集中培训、分片培训,让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境界和依法依道德调解的能力和技巧,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纠纷排查、业务管辖、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指导培训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实行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制作,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指导和备案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要建立健全调解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
四、着力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排查机制。 各县区、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采取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的方法,集中力量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要建立多层次的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及时掌握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 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搞好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取得工作主动权。要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问题、敏感问题进行突击排查和专项整治,对事关本地区、本部门大局稳定以及突发性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重点排查和整治。
(二)建立预警控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对下列影响社会稳定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迅速以专报的形式向上级报告: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交通、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自杀事件;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况。在按要求上报的同时,要对事态的发展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坚持“可疏不可堵、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逆”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建立考评督办机制。对因职能部门决策失误、出台文件违法、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产生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调解。对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或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由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调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 或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救济机制。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纠纷当事人对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其他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有争议,可以采取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申请听证等救济方式。
(五)建立和完善督查回访机制。各级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并形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人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议的真正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天水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