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1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发布当年度第4号公告,宣布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30号公告,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宣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109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6月30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2009年4月30日,国内新闻纸产业代表向商务部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其后,申请人撤回了申请。
由于没有申请人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6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1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发布当年度第4号公告,宣布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30号公告,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宣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109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6月30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2009年4月30日,国内新闻纸产业代表向商务部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其后,申请人撤回了申请。
由于没有申请人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6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