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原产地证书有关填制事宜的公告

2020年07月29日03: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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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现将原产地证书有关填制事宜公告如下:
当原产地证书1页(A4规格)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原产地证书第1页为完整的原产地证书格式,标注“第1页,共……页(Page 1 of )”(原产地证书仅有一页时,也应加以标注);第2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1页所列的第7至15栏内容,并标注原产地证书号码,该号码与第1页证书号码相同,同时必须有签证机构的“安全特征”,且注明“第2页,共……页”;第3、4页按照第2页原理填写、标注(原产地证书样本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原产地证书样本(//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38fj.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