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的公告

2020年07月22日0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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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