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护发[2007]34号
江西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2006-2015)〉的请示》(赣林护字〔2006〕2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我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2006-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按规划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二、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中亚热带中山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还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柳杉野生原种保存地之一,生态地位重要。该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实施要在保护基础上,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在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时,要严格按环境容量控制游客数量,做好生态系统的监测,并及时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活动。
四、规划实施中要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人工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宜新修道路或拓宽已有道路路面,工程项目应以宣传讲解和展示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为主,有关建设项目需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五、自然保护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当地民俗文化,鼓励社区参与生态旅游项目的实施工作,引导和帮助群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生态型产业,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六、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对保护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七、该规划是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公共教育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活动的依据,在保护区范围内一切生态旅游活动必须符合该规划要求,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旅游活动的经营、管理权不得以任何名义出让或变相出让。
请你厅切实加强对江西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
特此批复。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发布文号: 林护发[2007]34号
江西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2006-2015)〉的请示》(赣林护字〔2006〕2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我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2006-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按规划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二、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中亚热带中山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还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柳杉野生原种保存地之一,生态地位重要。该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实施要在保护基础上,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在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时,要严格按环境容量控制游客数量,做好生态系统的监测,并及时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活动。
四、规划实施中要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人工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宜新修道路或拓宽已有道路路面,工程项目应以宣传讲解和展示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为主,有关建设项目需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五、自然保护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当地民俗文化,鼓励社区参与生态旅游项目的实施工作,引导和帮助群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生态型产业,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六、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对保护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七、该规划是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公共教育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活动的依据,在保护区范围内一切生态旅游活动必须符合该规划要求,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旅游活动的经营、管理权不得以任何名义出让或变相出让。
请你厅切实加强对江西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
特此批复。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