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8: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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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4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07年4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9号)要求,以及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2005年底以来,自治区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截至目前,已将1310处地方煤矿通过整合与关闭减至498处,基本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地区对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成效。但是,全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力布局小、散、乱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矿业及相关产业链短、附加值低的状况仍需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开发整体上集约化程度和综合利用水平低的问题还很突出;单井保留和整合煤矿的技术改造和相关合法手续的审批工作依然繁重。为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资源优势,实现矿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本着整合与整治并举的原则,以关闭促整合,以整合促整改,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
(一)资源整合的重点
要在完成煤矿整合和技术改造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以铁、金、有色金属、稀土以及石灰岩、石膏、硅石、萤石、饰面石材等重要非金属为重点矿种;以探明或预测的中型以上矿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密集区域,盟市、旗县所在地周边的建筑用砂石、粘土开采区,主干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北山成矿远景区、阿拉善成矿远景区、狼山―大青山成矿带、多伦―赤峰成矿带、二连―东乌旗成矿带、大兴安岭中南段成矿带、德尔布干成矿带、梨子山―鄂伦春成矿远景区为重点区域的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和证照不齐的矿山。
2.地下开采存在大型采空区、水患以及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山,露天开采边坡不符合安全规程的矿山,存在上下层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
3.一个矿区内总选矿能力大于矿区总开采矿石能力的设置多家选矿厂;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混汞法选金场;无上、下游产业链的选矿厂;无矿石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建设的选矿厂;四等以上尾矿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4.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没有环境污染、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完成煤矿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到2008年8月底,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和专项整治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矿业权布局明显合理。按照自治区总体方案和各盟市重点矿种、重点区域的矿业权整合方案,全面完成非煤矿业权整合,使矿业权设置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及结构明显优化。全区采矿权数在2006年年初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资源整合重点区域的探矿权人数量在2006年年初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不含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勘查项目)。矿产资源的配置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和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品采、选、冶炼加工一体化的优势企业集聚。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生产矿山全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合法生产。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矿山开采企业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方案得到落实。
三、总体要求
(一)相互衔接,同步推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整合技改煤矿加快进度保障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煤整办字〔2006〕16号)要求,全面推进煤矿技改和资源整合工作。未全部完成煤矿整合划定矿区范围的盟市,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划定工作,愈期仍不能划定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再受理煤矿整合划定申请,其遗留问题由煤矿所在盟市处理。所有单井技改、整合技改煤矿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整合技改工作要与推进采煤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互衔接、同步推进。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区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以及选矿厂、冶炼企业分布情况,坚持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原则,坚持探矿权、采矿权一并参与整合的原则,坚持选矿企业布局与矿山开采企业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编制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调整矿业权设置和选矿厂、冶炼企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选矿厂的服务半径和生产能力,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大型矿业集团,促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三)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通过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矿山企业、选矿厂、冶炼企业管理水平。淘汰落后开采、生产工艺,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资源利用水平达到目标要求。
(四)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以及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选矿厂,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促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五)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采取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矿产品下游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等方式,加大矿区之间、采矿企业与选冶加工企业之间的整合力度。以矿产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企业产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
(六)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有色金属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是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铁矿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金矿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各盟市根据各自非金属矿产的分布情况,自行确定重点整合的非金属矿种和区域。
四、政策措施
(一)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合任务、人员及所需经费落到实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矿产资源整合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工作,不得通过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全面验收。
(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期间,被确定的重点整合区域内不得设置新的矿业权,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自治区安排的1∶50000矿产调查和航空综合测量区域,暂不出让新的探矿权,待项目提交成果后,再按照异常或远景区整体出让。其他区域新设置的矿业权必须符合该地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整合方案。
(三)两个以上矿业权实施资源整合,扩大周边不宜再新设置矿业权的边角区域可以划入整合范围,但必须列入盟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对整合中未处置价款的部分资源,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整合时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四)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大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获得探矿权时间超过4个勘查年度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时必须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提高勘查程度,否则不予延续;凡获得探矿权在3个勘查年度的,在同一勘查程度上可延续1年。
(五)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提交的资源储量已开采完毕或范围内无查明资源储量以边探边采方式开采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六)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探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水利、环保、安全监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快审批。矿山企业重组后,保持原税收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七)淘汰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和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彻底关闭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严格新建选矿厂审批手续,低于规定的最低选矿能力、不符合选矿企业布局和规划、无矿石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的选矿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供地。
(八)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管理、安全监管、环保、水利、工商、公安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探矿权、矿山企业、选矿厂的矿山安全与开采技术条件、环境保护措施、资源赋存状态及规模、资源利用程度等综合评估工作,提出整合、关闭、整改对象,纳入到各盟市资源整合方案,一并组织实施。
(九)凡在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中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告,并将整合与关闭的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相关部门,由自治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告关闭的矿井、选矿厂由电力部门切断供电电源,公安部门处置、收缴火工爆炸物品,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关闭。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不得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其矿产资源需要整合到其他企业开发利用的,应纳入到盟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中,一并报批。
(十)凡被盟市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等行为。
五、责任分工
(一)在煤矿整顿关闭与资源整合工作中,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牵头,煤监、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保留煤矿的整合技改工作。
(二)在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各盟市综合评估、资源整合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办理整合矿山矿业权的转让、变更及注销手续;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办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新选矿厂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新建选矿厂的审批工作;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整合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注册登记和企业注销手续;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和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业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或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整合矿山火工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收缴、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不能按方案落实防治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给周边及下游带来生态环境危害的矿山企业提出限期治理,对整合后的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按权限组织审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切断关闭矿山和选矿厂的供电电源;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矿山企业之间整合的资产进行监管;自治区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煤炭资源整合(含单井技改)工作安排。
1.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合煤矿划定矿区范围工作;
2.2007年8月底前,完成单井技改煤矿验收工作;
3.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技改煤矿验收工作。
(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1.2007年4月至2007年7月,各盟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探矿权、矿山企业、选矿厂进行综合评估,编制盟市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2.2007年8月,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盟市上报的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批复盟市实施。
3.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其中整改、关闭工作和国家确定的白音诺尔、甲乌拉、白云鄂博3个重点矿区整合工作在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
4.2007年8月,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盟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经济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厅
环境保护局
水利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
附件: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文字部分
(一)本地区矿产资源分布及规划,选冶企业的发展规划。
(二)矿业权的设置情况、分布范围,已有探矿权取得的成果;选矿厂的分布、数量、能力及项目批准手续。
(三)本地区矿业权、选冶企业综合评估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论证并确定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选矿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的最低生产规模、市场准入条件。
(五)确定本地区资源整合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确定重点整合区域矿业权设置及选矿厂布局,以及资源整合的原则,具体目标任务。
(六)进度安排,责任分工。
二、图表部分
(一)矿业权、选冶企业分布现状图。
图件内容:本地区矿业权规划区域、矿业权设置现状、选冶企业分布情况、确定的矿业权重点整合区,经济地理现状。
底图:以地形图或地形地质为底图。
比例尺:以能够表示出所有矿业权为标准。
(二)重点区域资源整合实施图。
图件内容:能够表示整合矿山(含选矿厂)的信息,整合后矿业权(含选矿厂的布局)、与规划衔接的情况。
底图:以地质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比例尺:能够表示整合矿业权及选冶企业关系,可分区域做图。
三、附表内容
(一)矿业权、选冶企业名册及综合评估结果。
(二)参与整合的探矿权、采矿权、选冶矿企业名单及资源整合的方式、规模、范围等内容。
(三)整改矿业权、选矿厂名单及整改期限。
(四)拟注销矿业权及关闭选矿厂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