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21:12:09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文号: 苏海管[2007]50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部署,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明确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农业部报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和滩涂渔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地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根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应急响应、警报解除及善后等工作。
(2)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市、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协助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4)渔船自救、附近船只互救和渔政船及其他船只、飞机救援相结合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总指挥,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渔政监督总队、江苏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局、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省政府、农业部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市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市、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遵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其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 相关部门职责
2.2.1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和渔业搜救分中心是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海事部门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报告省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水上搜救中心,同时上报农业部。
2.2.3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 信息来源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水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水利、气象、海洋等部门的信息。
(3)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4)事件渔业船舶或遇险人员的求救信息。
(5)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3.1.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热带气旋(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以下同)、温带天气系统等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的海啸信息;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含80厘米)高潮位的风暴潮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l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等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的海啸信息;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含30厘米)80厘米以下高潮位的风暴潮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等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的海啸信息;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当地警戒潮位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高潮位的风暴潮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的海啸信息;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高潮位的风暴潮信息;
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3 信息传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得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船和渔民发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和滩涂养殖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 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业主必须为其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4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信息核实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事件渔业船舶或滩涂运输工具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1.2 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省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1.3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或遇险人员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1.4 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失踪),或危及100人(含10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失踪),或危及50-99人(含50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失踪),或危及10-49人(含10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1-9人生命安全。
4.2.2 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省、市、县三级。
(1)本省发生特别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省海洋与渔业局及事发地市、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关预案。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启动本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省政府和农业部。事发地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3)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事发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4)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发生任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各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3 通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4.4 紧急处置
省海洋与渔业局是组织、协调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 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水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和遇险人员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4.3 当渔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帮助,由政府协调部队、海事等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4.4 当事件渔业船舶需港、澳、台或他国海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5 新闻发布
根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 保险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 调查报告
5.3.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形成报告。
5.3.2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如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是渔业水上救助的主要力量。
(2)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3)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6.2.3 经费保障。实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最大可能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培训,并定期组织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演练。
6.4 监督检查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负责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或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渔业船舶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 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海上救援机构的救援船只和飞行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备案,抄送有关部门。
7.2.2 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海洋与渔业局。
7.2.3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 预案解释
7.4.1 本预案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渔政处张忠民,联系电话:025-83581238。
7.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