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1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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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经贸能源〔2009〕319号
漳州市、泉州市、石狮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深入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漳州市、泉州市和石狮市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电力设施作为输送电力的载体,对保证电力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力设施一旦遭受破坏,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对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进而影响社会安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违章建筑、违法开采、侵占线路走廊和种植超高树木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或影响的事件越来越多,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不断发生, 2008年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702起,直接经济损失743.813万元。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我省各级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鉴于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繁重,涉及的部门多,而经贸部门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确保电力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积极探索和实践我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亟需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积极探索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的新模式。

三、电力行政执法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充实执法力量,履行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
(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实熟悉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思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调查取证及检测能力。
(三)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和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统计及数据报送制度,统一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填制方式,加强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规定分解执法职权,严格追究违法行政责任。
(四)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开通举报投诉服务热线,配备必要的举报投诉工作设备,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案件流转、督办机制及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开展举报投诉、预警、咨询服务,形成有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密切与公安、工商、林业、国土、建设、安监、城管等部门联系,探索建立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电力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群众学习电力相关法律知识,营造人人爱电的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漳州市、泉州市和石狮市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电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大人、财、物投入,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努力创造新经验,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开展试点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电力执法试点机构和人员情况、管理制度等。试点工作方案应在8月1日前报我委能源处备案。各试点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我委的沟通联系,遇到重大疑难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委能源处。我委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召开会议,组织经验交流,进而在全省推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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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