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资质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我省2006年4月5日颁发的第一批乙、丙级资质证书将于2009年4月5日到期。为做好乙、丙级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核查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第30号令规定的乙、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二、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2.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第30号令规定的申请乙、丙级资质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民营企业的单位除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所有人员的合同书(复印件装册),合同有效期要大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⑵ 所有人员的养老保险缴存证明;
⑶ 所有人员所在原单位出具的不在原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公文函或红头文件),并提供原单位办公室和劳人部门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电话);
3.申请表、业务手册需单独成册;
4.提交资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个。其中营业执照、人员证件、业绩证明需为扫描电子文件;
5.提交资质材料时,需将资质证书的三个副本同时交回;
6.营业执照、人员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业绩证明等均需提供原件。
三、符合升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在换证的同时可申请资质升级,材料报送时间为12月19日前。
四、需换发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2009年1月5日―10日内将换证材料提交到省厅地环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人及电话:崔海英 0351―6168393
杨艳萍 0351―6167104。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
各有关资质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我省2006年4月5日颁发的第一批乙、丙级资质证书将于2009年4月5日到期。为做好乙、丙级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核查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第30号令规定的乙、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二、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2.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第30号令规定的申请乙、丙级资质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民营企业的单位除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所有人员的合同书(复印件装册),合同有效期要大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⑵ 所有人员的养老保险缴存证明;
⑶ 所有人员所在原单位出具的不在原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公文函或红头文件),并提供原单位办公室和劳人部门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电话);
3.申请表、业务手册需单独成册;
4.提交资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个。其中营业执照、人员证件、业绩证明需为扫描电子文件;
5.提交资质材料时,需将资质证书的三个副本同时交回;
6.营业执照、人员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业绩证明等均需提供原件。
三、符合升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在换证的同时可申请资质升级,材料报送时间为12月19日前。
四、需换发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2009年1月5日―10日内将换证材料提交到省厅地环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人及电话:崔海英 0351―6168393
杨艳萍 0351―6167104。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