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2007]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把好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关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是各项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考核各级政府多项指标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同时也是报批征(转)用地、开发整理土地和集体土地流转等工作的必备文件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把好调查成果关,做到图斑、数据、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要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网上报批程序,加快用地报批信息化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建设用地网上申报办理制度。各地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建设用地材料时,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尽快开展市电子政务系统和国土部门金土工程的结合工作,实现省-市-区三级联网办公:各市、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一律通过电子政务报件平台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
五、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发展用地需求
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特别是关系全市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公路、水利、能源、电力等建设项目,各地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主动协调,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前提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供地。切实做到重点项目重点供地、优良项目优先供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供地。各地要落实建设用地供地季报和年报制度,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和社会公布。实行存量土地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等措施,加大存量土地的利用力度。抓紧做好在全市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的调查研究,鼓励消化闲置和存量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把处理闲置土地力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六、落实“征地补偿保护价”保护政策和“征地预存款”制度,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有效机制
严格按照《广东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确定的标准进行征收土地工作,防止任意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地在征用土地前先要把征地补偿款存入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依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各地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和安置的新途径,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移民安置、就业培训、建立低保制度等办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七、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收缴,或土地出让收入未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必须立即纠正。蓬江区和江海区工业出让金征收要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蓬江、江海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最新标准执行的工作意见》(江国土资(利用)函字[2007]202号)执行。各级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财政部门、国土部门、纪检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八、加强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足额缴纳。对历史上违规减免和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登记和建设用地管理,财税部门要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为依据,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九、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各地在开展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时,落实工业用地前期工作,配合各个工业园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和土地招拍挂的衔接,坚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或修改。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日
发布文号: 江府[2007]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把好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关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是各项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考核各级政府多项指标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同时也是报批征(转)用地、开发整理土地和集体土地流转等工作的必备文件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把好调查成果关,做到图斑、数据、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要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网上报批程序,加快用地报批信息化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建设用地网上申报办理制度。各地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建设用地材料时,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尽快开展市电子政务系统和国土部门金土工程的结合工作,实现省-市-区三级联网办公:各市、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一律通过电子政务报件平台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
五、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发展用地需求
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特别是关系全市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公路、水利、能源、电力等建设项目,各地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主动协调,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前提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供地。切实做到重点项目重点供地、优良项目优先供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供地。各地要落实建设用地供地季报和年报制度,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和社会公布。实行存量土地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等措施,加大存量土地的利用力度。抓紧做好在全市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的调查研究,鼓励消化闲置和存量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把处理闲置土地力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六、落实“征地补偿保护价”保护政策和“征地预存款”制度,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有效机制
严格按照《广东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确定的标准进行征收土地工作,防止任意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地在征用土地前先要把征地补偿款存入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依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各地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和安置的新途径,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移民安置、就业培训、建立低保制度等办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七、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收缴,或土地出让收入未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必须立即纠正。蓬江区和江海区工业出让金征收要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蓬江、江海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最新标准执行的工作意见》(江国土资(利用)函字[2007]202号)执行。各级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财政部门、国土部门、纪检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八、加强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足额缴纳。对历史上违规减免和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登记和建设用地管理,财税部门要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为依据,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九、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各地在开展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时,落实工业用地前期工作,配合各个工业园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和土地招拍挂的衔接,坚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或修改。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