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9件,其中教育方面4件,科技方面11件,文化方面5件,卫生方面27件,人口方面2件。在49件议案中有18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999年11月18日召开了第二十六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教育方面的议案
王可植等32位代表、沈静珠等32位代表、杨春波等32位代表、陈素芝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民办(社办)教育法的议案(第180、228、394、742号)。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取得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但在民办学校的学校权益保护、学校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连续几次大会都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对民办教育进行立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自1996年底开始了起草这部法律草案的前期准备工作。换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把该法的制定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于民办教育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该法起草小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了多次研讨,目前,起草小组正准备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民办教育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抓紧该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交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科技方面的议案
1、党磊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第301号)。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党和政府对科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近年来,科普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有新的发展。但科普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少人对科普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社会上迷信邪说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还相当猖獗;科普队伍后继乏人;科普设施陈旧,投入不足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加强科普工作,必须尽快使科普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教科文卫委员会拟会同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积极推动这项立法的启动,并已经开始了科普立法的调研工作。
2、许祖雄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议案(第90号)。
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认为,目前我国几部知识产权单项法律之间确实存在某些不协调处,议案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很有意义;但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有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紧迫的工作还是先把现行的知识产权单项法律、法规修改好。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鉴于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均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希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有关工作,并对于各单项法律间不协调处的研究修改给予特别的注意。
3、许祖雄等33位代表建议修改完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议案(第41号),王明时等33位代表建议修改专利法,实行审批时限制的议案(第430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专利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专利法(修改)草案也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希望国务院抓紧完成该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罗益锋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信息法的议案(第330号)。
议案所提出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护以及如何划清利用与保护的界限等问题,确实重要。鉴于信息立法内容广泛,在信息共享、信息与传输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也多,当前有必要进行统一协调,做出全面的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有关现行法律适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抓紧制定如电信法(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样的一些相关法律;同时出台关于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信息法。
5、谢联辉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基因资源保护法的议案(第189号)。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基因资源,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6月转发了有关部门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主要行为、相关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范。但对于人类基因资源外的动植物、微生物等基因资源,目前还缺乏管理办法。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先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一段时间,为法律的制定积累经验。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动植物、微生物基因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6、陈章良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国家生物安全法的议案(第391号)。
通过立法保护生物工程的安全,对于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生物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十分重要。1993年国家科委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的职责、生物工程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标准等做了规定。考虑到生物工程安全的重要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先将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间,再进一步考虑制定法律问题。
7、缪昌文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第444号)。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而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实施中不好操作是普遍的反映,因此去年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了要抓紧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建议。今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七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不少地方人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力度都比较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该法律的修改问题可以暂缓考虑,目前要抓好上述配套措施的实施,并希望有更多的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8、李成博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风险投资法的议案(第33号),洪天求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的议案(第406号),林强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发展高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议案(第339号)。
制定风险投资法,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机制,用风险投资来扶持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十分必要而迫切。这项立法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促进并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该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关于文化方面的议案
1、盛昌黎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文化法的议案(第312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文化部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文化法的议案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草拟了该法的初稿。但在征求意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文化厅局以及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文化”的涵盖面面广,概念不易确定,在现行的文化管理体制下,制定该法的条件不够成熟。1999年,文化部制定了文化立法纲要,拟进一步建立、完善文化方面的单项行政法规,为文化法的制定创造条件。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则同意这一做法,建议在制定完善文化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文化法的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该法。
2、侯露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新闻法的议案(第497号)。
用新闻法规范新闻工作是必要的。李鹏委员长1998年11月23日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为此,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为法律的制定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制定新闻法。
3、刘远长等32位代表建议立法保护工艺美术的议案(第266号),高翔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国家无形文化资产保护法的议案(第647号)。
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经济和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文物以外的民族民间无形或有形文化财产(包括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文化部对此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写出调研报告。1998年10月文化部开始着手有关民族民间文化财产(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方面的法律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这部法律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抓紧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同时,加大调研和论证的力度,解决好该法涉及的有关问题,使其早日进入立法程序。
4、李玉坤等30位代表建议尽快修订文物保护法的议案(第686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现行文物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国家文物局自1996年以来,对该法的修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文化部于1998年5月已将该法修正案草案上报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修订该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将该法修订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卫生方面的议案
1、朱明德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卫生法的议案(第86号)。
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服务体系、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正在展开,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用法律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就卫生法的起草抓紧研究论证。
2、彭复生等34位代表建议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第548号),郭凤莲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职工健康保护法的议案(第5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7月,卫生部已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函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律草案将安排在200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盛昌黎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第311号)。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病率不断上升,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精神卫生工作,制定精神卫生法是十分必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研究该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4、姚克等31位代表、周卫建等36位代表建议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的议案(第71号、107号),朱明德等31位代表、谢立信等51位代表建议制定角膜捐献法的议案(第87号、478号),何秉贤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贡献遗体法的议案(第341号)。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成为挽救病人生命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供体,且有限供体的质量也没有保证,因绝大部分器官移植要以脑死亡为死亡判定标准,这与现在采用的并实行多年的以心跳与呼吸停止为死亡判定标准很不相同。同时受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身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亦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卫生部认为目前还是实行自愿身后捐献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并建议卫生部积极组织有关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专家就人体器官移植立法问题做进一步的调研论证。
5、张广兴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脑死亡法的议案(第494号)。
制定并有效实施脑死亡法,对提高我国器官移植供体的质量和数量,逐步改善我国在器官移植医疗救治方面的落后状况,是有积极作用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标准,还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还有赖于国家和社会各方面长期的宣传工作;同时对脑死亡的判定也需要相应的仪器设备及合格的操作人员作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还不具备上述条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为制定脑死亡法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脑死亡法。
6、康凤英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遗体病理解剖法的议案(第484号)。
尸体解剖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我国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卫生部于1979年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对提高医学的诊疗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传统习俗影响等原因,进行遗体解剖的比例很小。目前用立法的形式对遗体病理解剖予以规范,还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卫生部积极做好遗体病理解剖重要意义的宣传工作,努力转变传统观念,同时加强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做考虑。
7、陈慧珠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中医药法(第196号),连方等32位代表、高德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中医法的议案(第475号、629号)。
自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董建华等30位代表提出中医药立法的议案以后,全国人大代表又多次提出关于中医药立法的议案,希望将中医药法的制定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建议在制定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卫生法时,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方针及其重要地位作出法律规定,在此之前,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发布中医药条例。教科文卫委员会希望国务院抓紧该项工作,以加快中医药立法的步伐。
8、王维忠等32位代表、赵小媛等32位代表、杨如兰等32位代表、马克宁等32位代表、钱海鑫等34位代表、何秉贤等31位代表、孙秀兰等32位代表、杨春波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第95号、116号、176号、208号、306号、343号、372号、395号),朱明德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医师职业保险法的议案(第84号),姚希贤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医师保护法的议案(第375号)。
近年来,医疗争议纠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原因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及补偿的标准等方面存在问题。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情况已不相适应。对此卫生部已就依法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科学合理、定性准确、补偿适度、切实保障医疗事故遭遇者与医师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正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于解决医疗事故的补偿问题,卫生部正研究通过修订医疗事故补偿标准,并最终通过建立医师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病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来解决。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当前应抓紧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建议待修订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各项政策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或相关法律。
9、曾元禄等31位代表、吴庆沿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82号、42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药品管理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函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律草案将安排在200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朱明德等30位代表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的议案(第85号)。议案中提出,母婴保健法对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起到了促进作用。议案就法律中关于对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以及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能否生育等问题的提法,提出了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修改母婴保健法有关内容的意见是积极的。建议卫生部就代表们提出的这一议案,抓紧调研论证,使该法的修改早日进入立法程序。
五、关于人口方面的议案
王平等31位代表、申景仁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第381号、495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列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立法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计生委对此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目前,国家计生委正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应有法律作为保障,且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立法实践,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建议各有关方面抓紧工作。争取该法律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专利法(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修改)以及民办教育法、风险投资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专利法(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以及未列入立法规划的文物保护法(修改)草案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建议在上述法律草案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其他议案需进一步研究,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发布文号: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9件,其中教育方面4件,科技方面11件,文化方面5件,卫生方面27件,人口方面2件。在49件议案中有18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999年11月18日召开了第二十六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教育方面的议案
王可植等32位代表、沈静珠等32位代表、杨春波等32位代表、陈素芝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民办(社办)教育法的议案(第180、228、394、742号)。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取得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但在民办学校的学校权益保护、学校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连续几次大会都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对民办教育进行立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自1996年底开始了起草这部法律草案的前期准备工作。换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把该法的制定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于民办教育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该法起草小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了多次研讨,目前,起草小组正准备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民办教育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抓紧该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交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科技方面的议案
1、党磊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第301号)。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党和政府对科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近年来,科普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有新的发展。但科普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少人对科普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社会上迷信邪说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还相当猖獗;科普队伍后继乏人;科普设施陈旧,投入不足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加强科普工作,必须尽快使科普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教科文卫委员会拟会同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积极推动这项立法的启动,并已经开始了科普立法的调研工作。
2、许祖雄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议案(第90号)。
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认为,目前我国几部知识产权单项法律之间确实存在某些不协调处,议案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很有意义;但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有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紧迫的工作还是先把现行的知识产权单项法律、法规修改好。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鉴于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均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希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有关工作,并对于各单项法律间不协调处的研究修改给予特别的注意。
3、许祖雄等33位代表建议修改完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议案(第41号),王明时等33位代表建议修改专利法,实行审批时限制的议案(第430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专利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专利法(修改)草案也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希望国务院抓紧完成该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罗益锋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信息法的议案(第330号)。
议案所提出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护以及如何划清利用与保护的界限等问题,确实重要。鉴于信息立法内容广泛,在信息共享、信息与传输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也多,当前有必要进行统一协调,做出全面的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有关现行法律适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抓紧制定如电信法(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样的一些相关法律;同时出台关于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信息法。
5、谢联辉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基因资源保护法的议案(第189号)。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基因资源,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6月转发了有关部门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主要行为、相关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范。但对于人类基因资源外的动植物、微生物等基因资源,目前还缺乏管理办法。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先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一段时间,为法律的制定积累经验。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动植物、微生物基因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6、陈章良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国家生物安全法的议案(第391号)。
通过立法保护生物工程的安全,对于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生物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十分重要。1993年国家科委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的职责、生物工程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标准等做了规定。考虑到生物工程安全的重要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先将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间,再进一步考虑制定法律问题。
7、缪昌文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第444号)。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而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实施中不好操作是普遍的反映,因此去年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了要抓紧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建议。今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七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不少地方人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力度都比较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该法律的修改问题可以暂缓考虑,目前要抓好上述配套措施的实施,并希望有更多的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8、李成博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风险投资法的议案(第33号),洪天求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的议案(第406号),林强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发展高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议案(第339号)。
制定风险投资法,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机制,用风险投资来扶持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十分必要而迫切。这项立法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促进并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该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关于文化方面的议案
1、盛昌黎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文化法的议案(第312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文化部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文化法的议案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草拟了该法的初稿。但在征求意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文化厅局以及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文化”的涵盖面面广,概念不易确定,在现行的文化管理体制下,制定该法的条件不够成熟。1999年,文化部制定了文化立法纲要,拟进一步建立、完善文化方面的单项行政法规,为文化法的制定创造条件。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则同意这一做法,建议在制定完善文化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文化法的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该法。
2、侯露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新闻法的议案(第497号)。
用新闻法规范新闻工作是必要的。李鹏委员长1998年11月23日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为此,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为法律的制定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制定新闻法。
3、刘远长等32位代表建议立法保护工艺美术的议案(第266号),高翔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国家无形文化资产保护法的议案(第647号)。
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经济和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文物以外的民族民间无形或有形文化财产(包括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文化部对此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写出调研报告。1998年10月文化部开始着手有关民族民间文化财产(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方面的法律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这部法律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抓紧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同时,加大调研和论证的力度,解决好该法涉及的有关问题,使其早日进入立法程序。
4、李玉坤等30位代表建议尽快修订文物保护法的议案(第686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现行文物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国家文物局自1996年以来,对该法的修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文化部于1998年5月已将该法修正案草案上报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修订该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将该法修订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卫生方面的议案
1、朱明德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卫生法的议案(第86号)。
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服务体系、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正在展开,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用法律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就卫生法的起草抓紧研究论证。
2、彭复生等34位代表建议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第548号),郭凤莲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职工健康保护法的议案(第5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7月,卫生部已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函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律草案将安排在200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盛昌黎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第311号)。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病率不断上升,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精神卫生工作,制定精神卫生法是十分必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研究该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4、姚克等31位代表、周卫建等36位代表建议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的议案(第71号、107号),朱明德等31位代表、谢立信等51位代表建议制定角膜捐献法的议案(第87号、478号),何秉贤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贡献遗体法的议案(第341号)。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成为挽救病人生命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供体,且有限供体的质量也没有保证,因绝大部分器官移植要以脑死亡为死亡判定标准,这与现在采用的并实行多年的以心跳与呼吸停止为死亡判定标准很不相同。同时受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身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亦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卫生部认为目前还是实行自愿身后捐献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并建议卫生部积极组织有关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专家就人体器官移植立法问题做进一步的调研论证。
5、张广兴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脑死亡法的议案(第494号)。
制定并有效实施脑死亡法,对提高我国器官移植供体的质量和数量,逐步改善我国在器官移植医疗救治方面的落后状况,是有积极作用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标准,还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还有赖于国家和社会各方面长期的宣传工作;同时对脑死亡的判定也需要相应的仪器设备及合格的操作人员作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还不具备上述条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为制定脑死亡法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脑死亡法。
6、康凤英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遗体病理解剖法的议案(第484号)。
尸体解剖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我国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卫生部于1979年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对提高医学的诊疗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传统习俗影响等原因,进行遗体解剖的比例很小。目前用立法的形式对遗体病理解剖予以规范,还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卫生部积极做好遗体病理解剖重要意义的宣传工作,努力转变传统观念,同时加强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做考虑。
7、陈慧珠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中医药法(第196号),连方等32位代表、高德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中医法的议案(第475号、629号)。
自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董建华等30位代表提出中医药立法的议案以后,全国人大代表又多次提出关于中医药立法的议案,希望将中医药法的制定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建议在制定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卫生法时,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方针及其重要地位作出法律规定,在此之前,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发布中医药条例。教科文卫委员会希望国务院抓紧该项工作,以加快中医药立法的步伐。
8、王维忠等32位代表、赵小媛等32位代表、杨如兰等32位代表、马克宁等32位代表、钱海鑫等34位代表、何秉贤等31位代表、孙秀兰等32位代表、杨春波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第95号、116号、176号、208号、306号、343号、372号、395号),朱明德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医师职业保险法的议案(第84号),姚希贤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医师保护法的议案(第375号)。
近年来,医疗争议纠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原因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及补偿的标准等方面存在问题。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情况已不相适应。对此卫生部已就依法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科学合理、定性准确、补偿适度、切实保障医疗事故遭遇者与医师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正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于解决医疗事故的补偿问题,卫生部正研究通过修订医疗事故补偿标准,并最终通过建立医师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病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来解决。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当前应抓紧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建议待修订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各项政策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或相关法律。
9、曾元禄等31位代表、吴庆沿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82号、42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药品管理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函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律草案将安排在200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朱明德等30位代表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的议案(第85号)。议案中提出,母婴保健法对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起到了促进作用。议案就法律中关于对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以及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能否生育等问题的提法,提出了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修改母婴保健法有关内容的意见是积极的。建议卫生部就代表们提出的这一议案,抓紧调研论证,使该法的修改早日进入立法程序。
五、关于人口方面的议案
王平等31位代表、申景仁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第381号、495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列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立法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计生委对此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目前,国家计生委正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应有法律作为保障,且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立法实践,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建议各有关方面抓紧工作。争取该法律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专利法(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修改)以及民办教育法、风险投资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专利法(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以及未列入立法规划的文物保护法(修改)草案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建议在上述法律草案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其他议案需进一步研究,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