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文号: 国机采字[2011]3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定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10万~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采购,提倡执行定点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的,应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目录外其他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工程类别
本期定点共设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其余类别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定点施工企业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共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定点期间,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四)定点优惠率
定点企业均已承诺给予定点项目不小于5%的优惠率,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其中,优惠率是指定点企业在各单位结算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基础上承诺的优惠比例。
(五)定点企业库
定点期间,每半年增补一次定点企业,同时按《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淘汰部分企业。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主项及辅助资质、优惠率、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二)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项目采购前,应确定方案、质量、工期等基本需求,根据不同的预算相应确定采购方式,并按工程性质选取相应资质的定点企业。
(三)企业确定
1、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自行选择定点或非定点企业。
2、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从该类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一家,但应就价格和优惠率与其进行谈判。
3、预算在60万(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该类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邀请招标。各单位应按企业邀请原则确定邀请的定点企业,并根据国采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参考范本》(附件4)编制招标文件。评标程序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评标办法》(附件5)规定执行。采购小组应组成3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多于三分之一,其余为专家。专家须委托国采中心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以“同质价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评审方法确定中标企业。
4.预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国采中心将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5、企业邀请原则
(1)优质企业原则。各单位应首先选择在定点期间考核评价较好(评价结果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的定点企业,对于选取考核评价较差企业的,采购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
(2)资质递进原则。定点的八类工程中具备主项资质定点企业数量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应优先选用;主项资质不能满足拟选取定点企业数量,即定点企业响应投标邀请不足三家的,差额部分可选取辅项资质能够满足的定点企业;定点的八类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应尽量首先选择定点企业,确无法满足的,应报请国采中心另行执行。
(3)扶持中小企业原则。为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单位更多选择二、三级等相对低级别资质企业。不以资质等级排斥中小企业。邀请企业超过3家时,原则上低级别资质企业数量应不少于邀请总数的三分之一。
(4)更多参与原则。各单位要尽量避免短时间内重复使用相同或固定某几个定点企业,避免定点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承接过多项目而出现转包、分包和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材料报备
1、项目登记
对于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后,各单位应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附件6),盖章后,以扫描件的形式通过网上报送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方可组织采购。各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应将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资金来源情况以扫描件形式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
2、政府采购凭证获取
各单位采购小组通过规定程序初步确定施工企业后,在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7),并将打印、盖章的备案表、参与项目所有定点企业报价文件(正本或副本)以及其他有必要提交的项目实施材料报送至国采中心以供审核。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备案意见。备案通过后,各单位即可下载并打印备案表(一式三份)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同时,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将在国采中心系统中被锁定,以保证其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
3、合同报备
备案表审核通过后,双方即可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8),并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将合同电子文档及原件扫描件网上报送国采中心备案。
4、开工证办理
需要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应提前向国采中心申明,并持加盖本单位、施工企业和国采中心公章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备案表及施工合同,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定点企业应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附件9)作为项目完工凭证。国采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对该项目项目经理进行解锁。
2、结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定点管理
定点期间,国采中心将按照《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定点企业和定点项目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控,适当指导各单位项目组织工作。国采中心还将依据各单位对定点企业反馈评价、定点项目检查和项目履约情况等科学评价定点施工企业,并将评价结论予以实时公布,以更为全面准确的介绍定点施工企业情况,为各单位选取定点企业提供参考,确保定点项目顺利实施。
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定点企业履约,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并向国采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10)。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于网上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评价表》(附件11),对定点企业施工情况做出评价,作为国采中心对定点企业的考核依据。
各单位应本着集中原则,对于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型工程,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同时,各单位应保护定点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施工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张建平、侯凤成。联系电话: 010-83086068、83083527,传真:010-83084769。
附件:
1.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
3.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4.招标文件参考范本(略)
5.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评标办法(略)
6.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
7.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
8.合同范本(略)
9.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
10.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
11.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评价表
(由于附件内容较多,除第3、6、7、9、10、11项附后外,其余均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定点采购”专栏提供)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项:入围企业名录
第一包: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及以上
1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7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8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9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10 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11 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 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13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15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16 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19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 北京杉浩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1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23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4 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5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 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27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8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31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 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3 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5 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
二级
1 北京市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一级
1 北京菲尼有限公司
2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 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 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 江苏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 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8 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 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 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 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2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3 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4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北京华开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7 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8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9 天津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 北京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1 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22 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3 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24 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5 北京永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 太通建设有限公司
27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8 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9 深圳市大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0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1 河北白云建筑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3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34 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 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37 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
38 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9 深圳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0 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1 北京天文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2 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3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4 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5 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46 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7 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9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50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东方经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华清技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 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
7 北京市鑫光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8 北京忠信博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9 北京同济同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 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 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 北京市杰威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
14 北京住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 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17 北京东方立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包: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
一级
1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2 北京伟通讯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 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 北京华科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
6 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 北京中铁天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 北京航天华宇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1 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
2 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
3 北京华埠特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 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
6 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7 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1 北京博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包:消防设施工程
一级
1 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市费尔消防技术工程公司
5 北京华安北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6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7 北京北安建筑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8 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9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1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
12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3 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 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5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16 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共济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第五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级
1 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 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7 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级
1 北京紫光博瑞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 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 北京盛通万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 天能科创新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第六包:市政公用工程
一级
1 北京正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华夏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 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7 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市特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
4 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七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一级
1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4 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公司
6 北京市花木公司
7 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8 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9 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1 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2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宏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 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包:供电工程
三级
1 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2 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城市亮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 (包号)定点施工企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c-gg 11048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定点施工服务的工程。
1.3“限额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装修工程项目,弱电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供电工程(包括电力工程和送变电工程)项目。
1.4“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招标文件”是指《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文件》(gc-gg11048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gc-hg110489)。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服务。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承包范围、质量、工期、合同价款等。取费标准及优惠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如乙方在施工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施工合同为准。
4.4办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程序。
4.4.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选择乙方为施工单位。
4.4.2乙方根据用户的工程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或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4.4.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与用户结算工程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完税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拖欠工程款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工程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工程费用。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工程、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施工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工程款未落实或工程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按照定点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招标单位报送委派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其项目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此次投标中承诺的备选注册建造师库和技术负责人备选库中的人员)、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业务。
4.7.2.5项目组织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诚实守信地开展工作。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项目组织机构使用招标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招标单位的财产,在定点服务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招标单位,并且按照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在与用户签定《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经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采购中心、施工单位、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原件。
4.7.2.1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最新一期),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中由乙方负责采购的空调、照明产品、电热水器、便器、水嘴等产品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乙方对施工、村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用户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合同价款(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施工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
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除5000-10000元违约金。受到用户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五次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的资格。
5.9.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查证核实,将予以处罚:
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施工任务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施工服务,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5.9.3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招标单位核实,报请管理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由此给招标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⑴经核实挂靠、借用资质参加本次招标并入围定点施工企业,经查证核实的;
⑵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将所承担的施工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资格的;
⑷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施工任务,被采购人投诉两次以上的;
⑸投标时弄虚作假,未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被投诉或起诉情况,被第三人举报,经招标单位核实,情况属实的;
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库和技术负责人库中的人员或一个项目经理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
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
⑻通过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收买采购人获取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⑼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等事件的;
⑽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取消施工资质的;
⑾一年之内零业绩或定点施工企业自愿退出服务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不得参加本期下一次后续的定点增补。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以致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意外事件。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须提交两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除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用户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 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除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的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执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5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履行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2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3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简体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李淼 吕春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769 63097381
传真: 83084769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授权代表:(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200万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定点项目)定点执行工作,加强入围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履约管理,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稳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政府采购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全过程管理”是指自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履约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国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定点企业、采购单位的招投标及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国采中心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年度入围定点企业范围。
第二条定点企业身份核实。报名施工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具体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
(六)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社保证明
(八)项目经理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通过资质审查的施工企业与国采中心签订履约合同后方具备定点资格。 第三章 定点企业库动态管理
第一条定点企业库动态管理遵循“适时增补、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条国采中心对定点资格每半年补充招标一次,适量增补定点企业,被淘汰的原定点企业不得参加本期补充招标。
第三条国采中心将在定点有效期内对定点企业的资质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四条定点企业淘汰机制。对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受到业内处罚、资质被取消、一年内无业绩或自愿退出的定点企业予以淘汰。 第四章 定点项目材料报备管理
第一条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提交“定点项目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来源资料报送国采中心。
第二条采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定点单位后,须向国采中心提交“定点项目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包括:
(一)投标人文件送达表
(二)开标记录表
(三)评审专家签到表
(四)投标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含开标一览表)
(五)评审报告
第三条采购单位提供资料不全的,国采中心不收取有关材料。
第四条国采中心收取定点项目备案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备案后向采购单位出具定点项目采购凭证。
第五条采购单位收到国采中心出具的定点项目备案凭证后,方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送国采中心备案。 第五章 项目评审环节管理
第一条国采中心将遵循“依法依规、定期定量”的原则,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的项目,有效管理项目评审环节。
第二条对采购预算6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定点项目,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定点内招标,国采中心对招投标组织现场、投标材料、项目评审、实施流程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采购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须遵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开、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抽查过程中确有问题且采购单位或定点企业拒不纠正的,国采中心将依法处罚,不出具该项目采购凭证。 第六章 项目经理管理
第一条国采中心负责入围定点企业所申报项目经理的数据库建立和管理。
第二条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资格取消者将从国采中心项目经理库中除名。原则上,每名项目经理同期只能承接1个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理的锁定。自采购单位和定点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项目经理管理系统即自动锁定该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项目经理的解锁。项目竣工后,采购单位向国采中心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关于该项目已竣工验收的书面证明、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企业考核表,国采中心即解除对该项目经理的锁定,该项目经理方可承接新项目。 第七章 项目履约管理
第一条项目履约管理采取现场检查的管理办法。国采中心负责定期抽查项目施工现场定点企业的履约情况。现场检查时,国采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出示项目检查通知单。
第二条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场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所承诺内容一致。
(二)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在岗情况。
(三)项目施工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接受国采中心项目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支持。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随时对定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书面评价,报送至国采中心,并可提出现场检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国采中心将对检查的每个项目进行等次评定,等次分别为:优、良、中、差。并把检查结果书面告知采购单位及定点施工企业
第六条项目检查评定结果将作为国采中心考核定点施工企业的评价指标,并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供采购单位查询。
第七条定点施工企业检查评价结果超过三次为“优”的,且所有检查评价仅为“优”的,国采中心将对其标定为“中央国家机关优质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三次为“中”,或两次为“差”的,国采中心将对该定点施工企业予以除名。
第八条 存在不诚信等其他违约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国采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对定点企业进行处罚。
采购单位存在分解项目、履约支付违反合同等现象的,国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做出处理。
附件6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
定点采购登记表
附件7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
定点采购备案表
附件9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
发布文号: 国机采字[2011]3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定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10万~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采购,提倡执行定点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的,应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目录外其他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工程类别
本期定点共设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其余类别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定点施工企业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共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定点期间,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四)定点优惠率
定点企业均已承诺给予定点项目不小于5%的优惠率,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其中,优惠率是指定点企业在各单位结算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基础上承诺的优惠比例。
(五)定点企业库
定点期间,每半年增补一次定点企业,同时按《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淘汰部分企业。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主项及辅助资质、优惠率、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二)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项目采购前,应确定方案、质量、工期等基本需求,根据不同的预算相应确定采购方式,并按工程性质选取相应资质的定点企业。
(三)企业确定
1、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自行选择定点或非定点企业。
2、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从该类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一家,但应就价格和优惠率与其进行谈判。
3、预算在60万(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该类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邀请招标。各单位应按企业邀请原则确定邀请的定点企业,并根据国采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参考范本》(附件4)编制招标文件。评标程序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评标办法》(附件5)规定执行。采购小组应组成3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多于三分之一,其余为专家。专家须委托国采中心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以“同质价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评审方法确定中标企业。
4.预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国采中心将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5、企业邀请原则
(1)优质企业原则。各单位应首先选择在定点期间考核评价较好(评价结果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的定点企业,对于选取考核评价较差企业的,采购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
(2)资质递进原则。定点的八类工程中具备主项资质定点企业数量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应优先选用;主项资质不能满足拟选取定点企业数量,即定点企业响应投标邀请不足三家的,差额部分可选取辅项资质能够满足的定点企业;定点的八类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应尽量首先选择定点企业,确无法满足的,应报请国采中心另行执行。
(3)扶持中小企业原则。为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单位更多选择二、三级等相对低级别资质企业。不以资质等级排斥中小企业。邀请企业超过3家时,原则上低级别资质企业数量应不少于邀请总数的三分之一。
(4)更多参与原则。各单位要尽量避免短时间内重复使用相同或固定某几个定点企业,避免定点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承接过多项目而出现转包、分包和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材料报备
1、项目登记
对于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后,各单位应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附件6),盖章后,以扫描件的形式通过网上报送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方可组织采购。各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应将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资金来源情况以扫描件形式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
2、政府采购凭证获取
各单位采购小组通过规定程序初步确定施工企业后,在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7),并将打印、盖章的备案表、参与项目所有定点企业报价文件(正本或副本)以及其他有必要提交的项目实施材料报送至国采中心以供审核。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备案意见。备案通过后,各单位即可下载并打印备案表(一式三份)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同时,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将在国采中心系统中被锁定,以保证其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
3、合同报备
备案表审核通过后,双方即可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8),并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将合同电子文档及原件扫描件网上报送国采中心备案。
4、开工证办理
需要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应提前向国采中心申明,并持加盖本单位、施工企业和国采中心公章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备案表及施工合同,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定点企业应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附件9)作为项目完工凭证。国采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对该项目项目经理进行解锁。
2、结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定点管理
定点期间,国采中心将按照《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定点企业和定点项目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控,适当指导各单位项目组织工作。国采中心还将依据各单位对定点企业反馈评价、定点项目检查和项目履约情况等科学评价定点施工企业,并将评价结论予以实时公布,以更为全面准确的介绍定点施工企业情况,为各单位选取定点企业提供参考,确保定点项目顺利实施。
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定点企业履约,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并向国采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10)。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于网上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评价表》(附件11),对定点企业施工情况做出评价,作为国采中心对定点企业的考核依据。
各单位应本着集中原则,对于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型工程,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同时,各单位应保护定点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施工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张建平、侯凤成。联系电话: 010-83086068、83083527,传真:010-83084769。
附件:
1.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
3.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4.招标文件参考范本(略)
5.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评标办法(略)
6.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
7.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
8.合同范本(略)
9.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
10.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
11.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评价表
(由于附件内容较多,除第3、6、7、9、10、11项附后外,其余均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定点采购”专栏提供)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项:入围企业名录
第一包: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及以上
1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7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8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9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10 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11 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 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13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15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16 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19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 北京杉浩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1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23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4 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5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 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27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8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31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 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3 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5 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
二级
1 北京市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一级
1 北京菲尼有限公司
2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 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 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 江苏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 北京金丰环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8 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 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 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 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2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3 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4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北京华开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7 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18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9 天津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 北京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1 北京市富美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22 北京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3 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24 北京中建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5 北京永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 太通建设有限公司
27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8 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9 深圳市大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0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1 河北白云建筑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3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34 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 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37 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
38 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9 深圳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0 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1 北京天文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2 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3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4 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5 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46 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7 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9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50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东方经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天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华清技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 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
7 北京市鑫光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8 北京忠信博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9 北京同济同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 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 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 北京市杰威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
14 北京住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 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17 北京东方立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包: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
一级
1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2 北京伟通讯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 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 北京华科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
6 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 北京中铁天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 北京航天华宇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1 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
2 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
3 北京华埠特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 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
6 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7 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1 北京博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包:消防设施工程
一级
1 北京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市费尔消防技术工程公司
5 北京华安北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6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7 北京北安建筑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8 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9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1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
12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3 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 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5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16 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共济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第五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级
1 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 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7 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级
1 北京紫光博瑞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 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 北京盛通万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 天能科创新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第六包:市政公用工程
一级
1 北京正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华夏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 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7 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市特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世纪黄龙技术有限公司
4 北京市隆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七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一级
1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4 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公司
6 北京市花木公司
7 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8 北京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9 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1 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2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北京七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 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 北京宏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 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 北京富美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包:供电工程
三级
1 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2 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 北京城市亮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5 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 (包号)定点施工企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c-gg 11048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定点施工服务的工程。
1.3“限额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装修工程项目,弱电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供电工程(包括电力工程和送变电工程)项目。
1.4“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招标文件”是指《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文件》(gc-gg11048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gc-hg110489)。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服务。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承包范围、质量、工期、合同价款等。取费标准及优惠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如乙方在施工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施工合同为准。
4.4办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程序。
4.4.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选择乙方为施工单位。
4.4.2乙方根据用户的工程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或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4.4.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与用户结算工程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完税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拖欠工程款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工程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工程费用。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工程、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施工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工程款未落实或工程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按照定点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招标单位报送委派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其项目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此次投标中承诺的备选注册建造师库和技术负责人备选库中的人员)、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业务。
4.7.2.5项目组织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诚实守信地开展工作。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项目组织机构使用招标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招标单位的财产,在定点服务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招标单位,并且按照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在与用户签定《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经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采购中心、施工单位、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原件。
4.7.2.1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最新一期),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中由乙方负责采购的空调、照明产品、电热水器、便器、水嘴等产品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企业/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乙方对施工、村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用户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合同价款(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施工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
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除5000-10000元违约金。受到用户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五次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的资格。
5.9.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查证核实,将予以处罚:
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施工任务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施工服务,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5.9.3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招标单位核实,报请管理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由此给招标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⑴经核实挂靠、借用资质参加本次招标并入围定点施工企业,经查证核实的;
⑵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将所承担的施工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资格的;
⑷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施工任务,被采购人投诉两次以上的;
⑸投标时弄虚作假,未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被投诉或起诉情况,被第三人举报,经招标单位核实,情况属实的;
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库和技术负责人库中的人员或一个项目经理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
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
⑻通过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收买采购人获取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⑼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等事件的;
⑽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取消施工资质的;
⑾一年之内零业绩或定点施工企业自愿退出服务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不得参加本期下一次后续的定点增补。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以致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意外事件。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须提交两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除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用户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 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除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的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执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5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履行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2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3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简体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李淼 吕春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769 63097381
传真: 83084769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授权代表:(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200万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定点项目)定点执行工作,加强入围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履约管理,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稳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政府采购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全过程管理”是指自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履约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国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定点企业、采购单位的招投标及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国采中心定期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年度入围定点企业范围。
第二条定点企业身份核实。报名施工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具体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
(六)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社保证明
(八)项目经理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通过资质审查的施工企业与国采中心签订履约合同后方具备定点资格。 第三章 定点企业库动态管理
第一条定点企业库动态管理遵循“适时增补、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条国采中心对定点资格每半年补充招标一次,适量增补定点企业,被淘汰的原定点企业不得参加本期补充招标。
第三条国采中心将在定点有效期内对定点企业的资质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四条定点企业淘汰机制。对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受到业内处罚、资质被取消、一年内无业绩或自愿退出的定点企业予以淘汰。 第四章 定点项目材料报备管理
第一条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提交“定点项目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来源资料报送国采中心。
第二条采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定点单位后,须向国采中心提交“定点项目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包括:
(一)投标人文件送达表
(二)开标记录表
(三)评审专家签到表
(四)投标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含开标一览表)
(五)评审报告
第三条采购单位提供资料不全的,国采中心不收取有关材料。
第四条国采中心收取定点项目备案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备案后向采购单位出具定点项目采购凭证。
第五条采购单位收到国采中心出具的定点项目备案凭证后,方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送国采中心备案。 第五章 项目评审环节管理
第一条国采中心将遵循“依法依规、定期定量”的原则,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的项目,有效管理项目评审环节。
第二条对采购预算6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定点项目,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定点内招标,国采中心对招投标组织现场、投标材料、项目评审、实施流程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采购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须遵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开、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抽查过程中确有问题且采购单位或定点企业拒不纠正的,国采中心将依法处罚,不出具该项目采购凭证。 第六章 项目经理管理
第一条国采中心负责入围定点企业所申报项目经理的数据库建立和管理。
第二条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资格取消者将从国采中心项目经理库中除名。原则上,每名项目经理同期只能承接1个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理的锁定。自采购单位和定点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项目经理管理系统即自动锁定该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项目经理的解锁。项目竣工后,采购单位向国采中心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关于该项目已竣工验收的书面证明、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企业考核表,国采中心即解除对该项目经理的锁定,该项目经理方可承接新项目。 第七章 项目履约管理
第一条项目履约管理采取现场检查的管理办法。国采中心负责定期抽查项目施工现场定点企业的履约情况。现场检查时,国采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出示项目检查通知单。
第二条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场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所承诺内容一致。
(二)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在岗情况。
(三)项目施工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接受国采中心项目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支持。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随时对定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书面评价,报送至国采中心,并可提出现场检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国采中心将对检查的每个项目进行等次评定,等次分别为:优、良、中、差。并把检查结果书面告知采购单位及定点施工企业
第六条项目检查评定结果将作为国采中心考核定点施工企业的评价指标,并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供采购单位查询。
第七条定点施工企业检查评价结果超过三次为“优”的,且所有检查评价仅为“优”的,国采中心将对其标定为“中央国家机关优质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三次为“中”,或两次为“差”的,国采中心将对该定点施工企业予以除名。
第八条 存在不诚信等其他违约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国采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对定点企业进行处罚。
采购单位存在分解项目、履约支付违反合同等现象的,国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做出处理。
附件6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
定点采购登记表
采购单位 (盖章) | | 单位性质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纪检监察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上级主管单位 |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
基本概况 | 面积 m2;层高 m ; 层;檐高 m;地上 层;地下 层; 结构形式:框架 砖砼 其他 | |||||||||||||
项目来源 | 发改委;财政部;国管局;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其它; | |||||||||||||
资金来源 | 上级拨款 万元;自筹万元; | |||||||||||||
批复概算 | 万元 | 计划开工 时间 | 计划竣工 时间 | | ||||||||||
工程类别 (库中直接选取) |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装修工程项目 弱电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供 电 工 程 项 目 | |||||||||||||
采购小组成员姓名 | ||||||||||||||
拟选投标人数量 | 是否由专家评标 | 是否从财政部专家库抽取专家 | 专家人数 | |||||||||||
拟选定投标人 (从库中点击选取) | 单位名称(第 包,资质 级) | |||||||||||||
工程内容 |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其他;补充说明 建筑装修工程项目 玻璃幕墙工程;照明工程;室内墙面装饰工程;地面铺设工程;门窗工程;房间隔断工程;强电、弱点工程;其他;补充说明 弱电工程项目 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车库管理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广播系统工程;会议系统工程;视频点播系统工程;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工程;可视会议系统工程;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其他;补充说明。 消防设施工程项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 10千伏及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其他;补充说明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道路 m;桥梁长 m;宽 m 隧道 长 m直径 m;广场 m2;供水管线 m;排水管线 m;污水处理 项;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项;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项;其他;补充说明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其他;补充说明 供电工程项目 送电线路工程;变电站工程;补充说明 | |||||||||||||
采购流程概述 | 应包含采购执行的各环节主要工作内容: |
附件7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
定点采购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 ||||||||||
上级主管部门 | ||||||||||
工程名称 | ||||||||||
项目来源(自动选取) | 发改委 财政部 国管局 上级主管部门 本单位 其它 | 资金来源 | 上级拨款 自筹 拨款加自筹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批复概算总额(万元) | 预算内 万元 ;预算外 万元; 自筹 万元 | |||||||||
合同金额(万元) | 综合优惠率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工程类别 (直接从库中选取) |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装修工程项目 弱电工程项目 消防设施工程项目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供电工程项目 | |||||||||
评审专家名单 | 是否从财政部专家库抽取 | 是 否 | ||||||||
中标施工企业名称 | 资质等级 | |||||||||
中标施工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经理 (直接从库中选取) | 技术负责人 (直接从库中选取) | |||||||||
拟选定的投标人(直接从库中选取,第 包, 资质 级): |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附件9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
工程名称 | | 结构类型 | | 层数/建筑面积 | / | |||||
施工单位 | | 技术负责人 | | 开工日期 |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竣工日期 | | |||||
序号 | 项 目 | 验 收 记 录 (施工单位填写) | 验 收 结 论 (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 | |||||||
1 | 分部工程 | 共 分部,经查 分部, 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 | | |||||||
2 |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 | |||||||
3 |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 |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 | |||||||
4 | 主要功能和安全项目抽查 |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其中经处理后符合要求 项。 | | |||||||
5 | 观感质量验收 |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 | |||||||
6 | 综合验收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