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0年07月06日2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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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2002年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过31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人口5万以上的不超过15人,人口3万以上5万以下的不超过13人,人口3万以下的11人。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