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办理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对办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有些问题还可以直接与代表或委员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在省内视察期间所提代表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大会工作机构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闭会期间所提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首先应认真审阅内容,对确系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日内向交办机关和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重新商定办理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要2个以上单位办理时,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书面办理意见,双方应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积极商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对综合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主办单位可报请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协调。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2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没有注明会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一些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在规定时间内确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正式答复,办理期限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闭会后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必须在下一次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之前正式答复。
第九条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要精炼,语气要诚恳,行文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第十条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单位,并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一个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并抄有关部门。
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答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抄有关部门。
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办理单位直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要求汇总综合后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建议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般要求逐件答复,不要把几件内容不同的建议或提案并在一起答复。但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承办单位也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答复。如并案处理,对所提问题仍要逐一说明并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三条 为保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办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把关;对办理质量不高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向代表或委员作出充分解释。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统计分类,各承办单位要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答复意见文稿首页右上角标注下列符号: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 B”;
(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的标“C”;
(四)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凡是能够立即答复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会与代表或委员见面,解答所提问题。对代表或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在征得代表或委员同意后,可不再作书面答复,但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记录表。闭会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期间办理情况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承办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内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规定或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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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办理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对办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有些问题还可以直接与代表或委员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在省内视察期间所提代表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大会工作机构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闭会期间所提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首先应认真审阅内容,对确系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日内向交办机关和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重新商定办理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要2个以上单位办理时,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书面办理意见,双方应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积极商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对综合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主办单位可报请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协调。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2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没有注明会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一些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在规定时间内确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正式答复,办理期限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闭会后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必须在下一次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之前正式答复。
第九条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要精炼,语气要诚恳,行文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第十条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单位,并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一个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并抄有关部门。
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答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抄有关部门。
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办理单位直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要求汇总综合后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建议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般要求逐件答复,不要把几件内容不同的建议或提案并在一起答复。但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承办单位也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答复。如并案处理,对所提问题仍要逐一说明并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三条 为保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办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把关;对办理质量不高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向代表或委员作出充分解释。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统计分类,各承办单位要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答复意见文稿首页右上角标注下列符号: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 B”;
(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的标“C”;
(四)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凡是能够立即答复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会与代表或委员见面,解答所提问题。对代表或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在征得代表或委员同意后,可不再作书面答复,但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记录表。闭会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期间办理情况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承办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内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规定或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