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征求委托书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在美国、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有成功的范例。但委托书征求又会带来许多弊端,如直接投资的大股东在委托书征求动作下往往失去对公司的控制,造成无直接投资的受托人控制公司这种不平衡的状况;委托书征求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股东的信任;股东出售委托书等。更严重的是,在受托人(即征求人)没有有效重组公司计划的情况下,篡夺公司经营管理权,将公司引向危险的境地。正因为如此,法律有必要对委托书的征求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委托书征求与一般的表决权代理有严格的区分。一般表决权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代理人的行为须在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范围内进行,其结果完全由被代理人承受。委托书征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非单纯的代理关系。因为委托书征求人取得委托书有特定的目的,这个特定的目的就是参与公司决策(有的是要取得控制权)。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行使权利已非单纯的个人代理关系,还产生一种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完全信任,将投票权(有时不限于投票权)完全交与受托人行使。受托人受多人委托,已经不是按单个委托人的意志行事,而是由受托人事先设计参与或控制公司的计划,由委托人确认,再由受托人统一行事。在许多国家被称为“表决权信托。”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委托书征求行为都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从而控制目标公司。首先,主体要合格。征求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企业的能力和资格,它能够取得股票持有人的完全信任。国家有必要对征求人的资格条件作出严格的限定。征求人大多必须是专营或兼营信托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次,程序要合法。对于委托书征求,国家应通过法律或法规严格规定操作规程,例如,征求公告的审查和批准,委托书的制作(形式与内容)和收集等。其次,要达到一定的控制标准。通过征求委托书行使投票权,仅能选择一两名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不一定能控制目标公司。委托书所代表的股权比例须达到一定的量,从而能够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虽选不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但少数董事的能力和威信足以控制公司董事会。所以,委托书征求式兼并可以定义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按照法律(或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目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征求出席股东会委托书,进而通过投票表决选出足以能够控制目标公司、影响目标公司决策的董事会的成员,以实施重组战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