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济宁标准劳动合同范本

2020年12月17日1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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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 (县) 街道(乡、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试用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 (工作地点)从事 (工作内容)。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执行。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但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第十条 实行月工资制 的,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支付工资,乙方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致使乙方待工的,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的月生活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第十三条 甲方应告知乙方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职业伤害,并在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和职业技术培训,并针对乙方的工作环境,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制定操作规程。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