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监督、支持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集中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市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加大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支持人大、政协工作的意见,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推动政府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切实抓紧抓好。
二、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规范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对代表、委员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建议、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各承办单位要把提高采纳率、办理期间办结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要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在政策制定、工作开展中予以采纳。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办理重点,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市政府督查室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办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明确办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核实,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要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政府督查室。
(二)办理期限。对会议期间提出的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在4月16日前答复完毕;对市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须在6月30日前答复完毕,其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提案应在5月10日前答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答复完毕。
(三)分办会办。对于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做好意见汇总和答复工作。
(四)书面答复。省建议、提案及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督查室1份,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市建议、提案按规定格式(附件一、二)向代表、委员寄送书面答复函,附答复意见反馈表(附件三、四),市提案答复须同时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答复1份。联名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须向所有联名代表寄送答复意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承办单位须寄送第一提案人答复函。
(五)网上答复。市建议、提案均须按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政务内网网上答复。
(六)面复。省建议、提案和市领导有明确批示及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须逐件面复。当面答复代表、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填写当面答复表,并请代表或委员填写反馈意见。
(七)续复。承办单位对于今年或往年答复代表、委员所提问题正在落实或者承诺要解决的,应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告知代表、委员,如未能兑现,则应及时告知,做好解释工作。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作出补充答复。
(八)统计。各承办单位在报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有关答复函的右上角,根据答复实际情况标注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采纳或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拟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需留待以后解决或参考的,用“C”标明;不可行或不能解决的,用“D”标明。对于答复内容可以对外公开的,请在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答复意见右上角注明“答复可以对外发布”。
(九)总结。承办5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须于9月底前将书面办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承办单位须于6月底前将办理工作统计表(附表五)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分别为:86056166、86046863、86159605)。
2007年04月13日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监督、支持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集中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市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加大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支持人大、政协工作的意见,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推动政府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切实抓紧抓好。
二、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规范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对代表、委员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建议、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各承办单位要把提高采纳率、办理期间办结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要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在政策制定、工作开展中予以采纳。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办理重点,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市政府督查室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办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明确办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核实,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要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政府督查室。
(二)办理期限。对会议期间提出的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在4月16日前答复完毕;对市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须在6月30日前答复完毕,其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提案应在5月10日前答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答复完毕。
(三)分办会办。对于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做好意见汇总和答复工作。
(四)书面答复。省建议、提案及市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督查室1份,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市建议、提案按规定格式(附件一、二)向代表、委员寄送书面答复函,附答复意见反馈表(附件三、四),市提案答复须同时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答复1份。联名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须向所有联名代表寄送答复意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承办单位须寄送第一提案人答复函。
(五)网上答复。市建议、提案均须按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政务内网网上答复。
(六)面复。省建议、提案和市领导有明确批示及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须逐件面复。当面答复代表、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填写当面答复表,并请代表或委员填写反馈意见。
(七)续复。承办单位对于今年或往年答复代表、委员所提问题正在落实或者承诺要解决的,应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告知代表、委员,如未能兑现,则应及时告知,做好解释工作。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作出补充答复。
(八)统计。各承办单位在报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有关答复函的右上角,根据答复实际情况标注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采纳或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拟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需留待以后解决或参考的,用“C”标明;不可行或不能解决的,用“D”标明。对于答复内容可以对外公开的,请在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答复意见右上角注明“答复可以对外发布”。
(九)总结。承办5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须于9月底前将书面办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承办单位须于6月底前将办理工作统计表(附表五)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分别为:86056166、86046863、86159605)。
2007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