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委
发布文号: 合发〔2009〕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合肥,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皖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坚持和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前,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合肥建设,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作出新贡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履行人大职责,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来。要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一根本任务,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科学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4、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立法重点放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咨询员作用。对涉及民生类的法规草案要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5、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部门预算、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审计问题整改、财政性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生态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的工作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形式,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人大信访工作。
6、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是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适时做出决议、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充分反映民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一府两院”要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联系实际,加强研究和探讨重大事项决定权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权相统一,把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有机结合。依法保护选民和人大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报告、任职表态等制度。党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推荐意见,介绍相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对党委推荐的人选,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依法履行职责。对党委推荐人选提出的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研究,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充分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党委推荐的人选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之后,方可履职和对外公布,并在法定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8、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各级党委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纳入外事活动统筹安排。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与国外地方议会、友好城市的联系和交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促进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三、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9、合理调整人大代表结构,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界别、各层次代表比例;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基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要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保证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换届选举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对代表的提名,党委应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代表系统培训制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每届应将本级人大代表至少轮训一遍,切实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10、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代表民主权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尊重并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各项权利,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制度,扩大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拓展代表知情渠道。要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制度。探索建立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要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不断改进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统一制定各级人大代表经费标准,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确保代表工作的正常需要。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予大力支持,给予时间和物质保障,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代表,要发放适当的补贴,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1、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包括闭会期间)的办理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规定,明确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基本要求、范围和程序,并加强组织引导。“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要发挥监督协调作用,督促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牵头组织重点督办。
12、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加强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务的能力。保持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积极履行代表职责。要自觉执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活动,处理好履行代表职责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带头履职尽责,发挥代表作用。探索推行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制度,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探索建立建议代表辞职机制。
四、切实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13、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思想理论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做好人大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理论水平,以先进科学的理论指导人大工作实践。
14、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结合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及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大常委会班子的稳定性。要合理设置驻会委员的比例,保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驻会人员占全体组成人员的50%以上,并注重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专业人员。要根据人大工作的需要,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并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配,应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妥善解决好县区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紧缺,尤其是区一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不足的问题。县区人大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各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要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15、加强人大常委会的作风和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联系实际,搞好调研,切实履行好职责。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及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要加强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大工作。
16、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和关心各级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人大与党委、政府和其他机关的干部交流,形成制度,不断增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
17、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条件。要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公经费,把必需的专项工作、重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18、重视做好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制度,积极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和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专职化,并在编制内配备必要的人大工作人员,负责联系代表和开展日常工作。保障乡镇、街道人大活动正常的经费需要,积极探索街道开展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9、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党委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至两次人大工作专题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委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和指导人大工作。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也可以由其他人担任。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应当保证一定的精力做好人大工作,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参加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有关全局性工作会议、相关重大活动以及党委组织部门开展的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测评等。
20、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建立健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党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经党委决定或批准后进入法定程序。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21、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的协调。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法律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一府两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副市(县、区)长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对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一府两院”负责人要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要把民主法制建设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纳入“一府两院”考核内容。
22、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宣传。积极推进普法规划实施,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把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新闻媒体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情况的宣传,实现宣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2009年6月21日
发布文号: 合发〔2009〕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合肥,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皖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坚持和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前,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合肥建设,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作出新贡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履行人大职责,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来。要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一根本任务,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科学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4、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立法重点放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咨询员作用。对涉及民生类的法规草案要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5、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部门预算、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审计问题整改、财政性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生态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的工作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形式,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人大信访工作。
6、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是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适时做出决议、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充分反映民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一府两院”要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联系实际,加强研究和探讨重大事项决定权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权相统一,把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有机结合。依法保护选民和人大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报告、任职表态等制度。党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推荐意见,介绍相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对党委推荐的人选,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依法履行职责。对党委推荐人选提出的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研究,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充分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党委推荐的人选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之后,方可履职和对外公布,并在法定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8、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各级党委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纳入外事活动统筹安排。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与国外地方议会、友好城市的联系和交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促进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三、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9、合理调整人大代表结构,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界别、各层次代表比例;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基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要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保证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换届选举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对代表的提名,党委应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代表系统培训制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每届应将本级人大代表至少轮训一遍,切实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10、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代表民主权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尊重并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各项权利,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制度,扩大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拓展代表知情渠道。要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制度。探索建立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要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不断改进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统一制定各级人大代表经费标准,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确保代表工作的正常需要。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予大力支持,给予时间和物质保障,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代表,要发放适当的补贴,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1、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包括闭会期间)的办理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规定,明确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基本要求、范围和程序,并加强组织引导。“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要发挥监督协调作用,督促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牵头组织重点督办。
12、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加强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务的能力。保持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积极履行代表职责。要自觉执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活动,处理好履行代表职责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带头履职尽责,发挥代表作用。探索推行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制度,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探索建立建议代表辞职机制。
四、切实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13、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思想理论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做好人大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理论水平,以先进科学的理论指导人大工作实践。
14、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结合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及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大常委会班子的稳定性。要合理设置驻会委员的比例,保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驻会人员占全体组成人员的50%以上,并注重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专业人员。要根据人大工作的需要,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并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配,应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妥善解决好县区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紧缺,尤其是区一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不足的问题。县区人大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各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要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15、加强人大常委会的作风和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联系实际,搞好调研,切实履行好职责。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及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要加强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大工作。
16、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和关心各级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人大与党委、政府和其他机关的干部交流,形成制度,不断增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
17、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条件。要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公经费,把必需的专项工作、重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18、重视做好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制度,积极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和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专职化,并在编制内配备必要的人大工作人员,负责联系代表和开展日常工作。保障乡镇、街道人大活动正常的经费需要,积极探索街道开展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9、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党委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至两次人大工作专题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委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和指导人大工作。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也可以由其他人担任。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应当保证一定的精力做好人大工作,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参加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有关全局性工作会议、相关重大活动以及党委组织部门开展的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测评等。
20、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建立健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党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经党委决定或批准后进入法定程序。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21、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的协调。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法律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一府两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副市(县、区)长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对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一府两院”负责人要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要把民主法制建设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纳入“一府两院”考核内容。
22、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宣传。积极推进普法规划实施,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把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新闻媒体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情况的宣传,实现宣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200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