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粤教师函[2011]6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2011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6号等文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等文件,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由施教机构出具)。
二、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的8月31日。
(三)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今年我省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分开制度。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须按照我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教师职称申报、审查等工作,并按下述规定做好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一)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相对统一、完好。用粗笔(毛笔或色笔)在档案袋左上角写上“××厅(局、单位)”,右上角写上“××学科”和编号。
(二)填报《2011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附件2)和《2011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一式2份。
(三)《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简称《申报表》,附件4)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简称《工作表》,附件5)须按我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工作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并复印30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申报表》和《工作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要求申报人承诺填报内容及提交评审材料真实、准确,对违反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未签名的材料各地、各校不予上送。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6)。
(五)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1000字以上。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实践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省外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
(六)报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七)申报者是校(园)领导(正副校长、园长,书记)的,不得隐瞒其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四、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厅师资管理处收取材料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五、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1日之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广东工业大学东风东路校区图书馆1楼,联系电话:020-37626716、37627723),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可登陆我厅网站(www.gdhed.edu.cn)下载,申报人务必使用今年新修订表格。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略)
2.2011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略)
3.2011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略)
4.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略)
5.广东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略)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略)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 粤教师函[2011]6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2011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6号等文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等文件,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由施教机构出具)。
二、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的8月31日。
(三)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今年我省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分开制度。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须按照我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教师职称申报、审查等工作,并按下述规定做好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一)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相对统一、完好。用粗笔(毛笔或色笔)在档案袋左上角写上“××厅(局、单位)”,右上角写上“××学科”和编号。
(二)填报《2011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附件2)和《2011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一式2份。
(三)《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简称《申报表》,附件4)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简称《工作表》,附件5)须按我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工作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并复印30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申报表》和《工作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要求申报人承诺填报内容及提交评审材料真实、准确,对违反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未签名的材料各地、各校不予上送。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6)。
(五)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1000字以上。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实践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省外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
(六)报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七)申报者是校(园)领导(正副校长、园长,书记)的,不得隐瞒其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四、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厅师资管理处收取材料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五、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1日之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广东工业大学东风东路校区图书馆1楼,联系电话:020-37626716、37627723),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可登陆我厅网站(www.gdhed.edu.cn)下载,申报人务必使用今年新修订表格。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略)
2.2011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略)
3.2011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略)
4.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略)
5.广东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略)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略)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