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节目享有的权利

2024年09月20日18: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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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其制作品版权,包括转播权、录制及复制权、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公众传播等多种权益。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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