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其制作品版权,包括转播权、录制及复制权、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公众传播等多种权益。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其制作品版权,包括转播权、录制及复制权、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公众传播等多种权益。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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