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2024年08月30日13: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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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点:
1. 如患有法定禁婚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无法进行性行为且难治愈者;
2. 有骗婚现象或结婚登记时使用虚假资料的情况出现;
3. 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并未共处一室,且很难再恢复关系;
4. 通过包办、买卖的形式缔结的婚姻, 婚后立刻决定离婚, 或者虽长期共同生活但是未能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者;
5. 由于感情不和超过两年未曾合住, 也看不到恢复希望, 或者在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后, 还继续拒绝履行配偶义务者;
6.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 经过教育仍然没有悔改之意, 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或者过错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 经过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 且看不到和好可能者;
7. 一方重婚, 另一方要求离婚者;
8. 一方懒惰成性、嗜赌如命、不履行家庭责任且屡教不改, 导致夫妻生活无法维持者;
9. 遭受对方虐待、遗弃, 或者受到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 经过教育仍然不知悔改, 另一方表示无法原谅者;
10.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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