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2024年08月22日13: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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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出土地征用预约通知,正式展开土地征收进程。
当市或县级政府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启动土地征收具有公共利益,需表示其态度后发出土地征用预约通知;
接着进行土地状况考察与社会稳定之风险预测;
(2)筹划征地补偿及安顿计划,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缔结征地补偿及安顿协议,对于个别的协议问题,须在土地申请征用时予以明确说明;
(4)提出土地征用批阅申请;
(5)若已获依法批复,则发布土地征用预定公告,公开征用地域和时间,未达征地补偿协议者,将做出相应的安顿决定;
(6)实施土地征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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