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与合同章具有显著区别,前者包括国家与政治、司法、军队等各大机关与团体,企业、社会以及民间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及用于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的专用章;后者则特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之用。需要明确的是,单位须承担因公章滥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公章可替代合同章使用。【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