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行的离婚制度,是否需要通过冷静期?

2024年06月22日18: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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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诉讼离婚并不存在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然而,对于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来说,通常会面临一定的离婚冷静期要求。
具体而言,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以来,如果夫妻决定依照此项法律进行协议离婚,那么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经过整整三十日之后,双方才能够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从而完成整个离婚手续。
2、当夫妻双方都愿意结束这段婚姻时,他们应该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表达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需详细列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才能顺利完成。
这主要是由于《民法典》实施后新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任何一方如对离婚决定产生后悔之情,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在此期间,原有的婚姻关系仍然被视为合法有效,双方仍将保持夫妻身份。
然而,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夫妻双方未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