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时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2024年06月18日13: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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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通常应当进行平均分配;
但是根据实际情况,譬如生产、生活所需以及财产来源等等因素,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差异化的处理方式。
而对于个人专属的财物,则通常将其划定为个人所有产物。
(2)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并分别独立管理、运用同一份共同财产,那么在面临分割的时,则应该各自享有自身管理、运用的那一部分。
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数额差距,便由获得多数财产的一方通过给予与差额相对应的财产作为补偿来抵消另一方的权益。
(3)关于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妇,在他们选择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返还当初按照风俗习惯给予的彩礼,或者是在婚前因礼物赠与而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同样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上述彩礼。
(4)当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时,入伙的财产可以被赋予给其中一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那些在当年没有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产业,在面临离婚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发展、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分割或估值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