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单也是发票的一种,行程单是乘坐飞机的发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规定(国税发[2006]39号),2006年6月1日起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