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署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出借人最好通过通话录音的方式确定署名系借款人本人签署所致,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
2、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出借人应明确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签署其真实姓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拒绝的,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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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