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体现诚信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22日14:54:59
APP永久免费入口

1.有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扩展资料:

守则释义:

守则共12句,分为总述(第1,2句)、政治诚信(第3,4句)、学习科研诚信(第5,6句)、交往诚信(第7,8句)、经济诚信(第9,10句)、就业诚信(第11,12句)五部分。

单句采用五言形式,为“2+1+2”句式,即“名词(副词)+动词+名词(副词)”。在音韵上,偶句押韵,押ing(in)韵。

总述两句,总领全文,论述诚信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传统文化的精神追求,是为人处事之本、养德修业之源。

分述

在政治信仰方面,从忠诚报祖国、铭记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政治立场等角度出发,倡导大学生在政治生活中以诚信为价值取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勇担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自觉践行政治信用。

在学习科研方面,从追求真知、创新学术科研、真实评优评奖、严守考试纪律等角度出发,号召大学生坚守诚信学习品德,杜绝学术欺诈、考试作弊等不良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科研风气。

在人际交往方面,从师生交往、同学交往、网络交往等角度出发,提倡大学生以诚实守信的人格素养作为人际交往的基础和前提,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在经济生活方面,从大学生日常花销、校园兼职、助学贷款等角度出发,要求大学生科学理财、守信还款,自觉抵制恶意拖欠助学贷款等不正之风,将诚信作为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在就业创业方面,从求职自荐、签订协议、踏实工作、履行义务等角度出发,号召大学生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将诚信理念贯穿职业生涯始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2条

案例1:山东众志集团以其下属的沂水县神蚁酒业有限公司需要大量蚂蚁原料为名,打着“养殖黑蚂蚁,轻松赚大钱”的宣传口号,广泛发动农民参与,按合同规定,该公司除了采取蚁种送货上门、技术指导上门、回收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外,还保证蚁种成活率和繁殖率,并且还不定期回收,导致数以万计农户上当受骗。

评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合同本身早已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订立的协议,而成为骗子行骗工具,也就是说,针对类似事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周到、仔细,比如对签约对方注册资金、公司经营状况、信誉度等进行深入了解,或者要求合同对方提供覆约保证金,均是减少合同风险必要考虑。合同当事人要尽可能地增加信息来源渠道,达到与订约当事人信息畅通、对称,并尽可能地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同时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因为盲目信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 1999 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2000年7月初,郭某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

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

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 l万元。

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2000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某维修了房屋。

2000年9月21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2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000元。

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租给他,却于2000年8月未经其同意而维修了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某,其是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优先卖给他。村委会答辩称:郭某提出购买争议房屋以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2万元,但事后郭某表示不买,才以3.2万元之价卖给张某。

后因与郭某的合同未到期,郭某不同意迁出,村委会才以2.8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允许郭某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郭某均表示不买,且村委会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某均表示不买。

故郭某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判决] 法院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是被告而是原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原告的确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原告在本案中实际上通过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并且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从被告处取得预付租费等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可以说,原告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但是,应当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作为合同法甚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属性,其外延将随着社会变迁而相应发生变化。

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

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要以诚实信用为最高指导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裁判违约责任。具体说来:(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进行欺诈、胁迫;双方当事人不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企图通过损害第三方或集体、国家的利益而获利;双方当事人不得借订立合同企图规避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告、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技术资料。

3.关于守信的法律条例

诚信是保证社会发展的为政之道和基本的立国立民之道。

中华民族具有诚信的传统。两千多年前,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为政者做到敬事而信,信则民任焉。对于为政者而言,只有做到诚实无欺,讲究信用,才能不失信于民,得到百姓的拥护和信赖。

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是社会的管理者,是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市场经济的监督者和裁判者,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政府及政府官员失信,会影响并加强社会的诚信危机。

诚实守信原则包含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的核心,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此,诚信促使人们在利益面前保持理智和必要的克制。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关键,而且有示范作用。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并认真考虑公众的合法利益保护。

4.诚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哪些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合同行为的基石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由于它的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公平正义的精神以及随时间、空间而变化的不确定性以及补漏的法律功能,故有“帝王规则”、“帝王条款”之美称。它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更是如此。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表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确立行为规则、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五大功能。它的重要作用首先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节省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是指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缔约的费用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范围和方式日新月异,交易的数量也飞速增长,交易的风险自然会随之加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行为,才能降低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促进交易迅捷。合同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之中的经济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解释上产生异议乃至纠纷,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损失,甚至会产生交易失败的更大损失。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合同条款、填补合同漏洞、促使合同成立、避免合同因存在缺陷而宣告无效的结果,从而可促进交易的迅捷。最后,它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调整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经济功能。

二、签订合同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其实不然,合同成立前,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失,过错方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能体现诚信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