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岗期限规定为多久法律规定
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待岗职工目前适用于下岗职工的法律法规,目前法律对于待岗与下岗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你单位发放你待岗工资的标准是正确的,但是青岛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你要到青岛当地劳动局去查访。一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待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按略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并逐年递减。
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确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二年分别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倍、1、1倍发放,第三年按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负担其基本医疗费。
待岗职工在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合同到期的,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待岗期限规定为多久法律规定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待岗职工目前适用于下岗职工的法律法规,目前法律对于待岗与下岗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你单位发放你待岗工资的标准是正确的,但是青岛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你要到青岛当地劳动局去查访。
一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待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按略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并逐年递减。
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确定。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二年分别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倍、1、1倍发放,第三年按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负担其基本医疗费。
待岗职工在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合同到期的,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请教关于待岗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所以就算只有70元,但是只要企业按照标准给与都是合理的。
扩展材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关于待岗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各省规定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所有关于企业安排职工待岗的法律法规和劳动部规章文件的条文越多越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中,并没有“待岗”的概念或者规定。
所谓的“待岗”是指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员工处于等待恢复生产后上岗的意思。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单位提出待岗的,关于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此,职工待岗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
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待岗的,如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待岗的,由于员工在待岗期间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其间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安排培训待岗的,建议单位在此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6.关于待岗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各省规定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紧急求助:待岗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个应该是合同的约定!
法律只是规定不能胜任原工作的要服从单位调配!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待岗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必须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其次,待岗是单位单方做出的,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失或者能力欠缺等问题,单位不应当拒绝给劳动者提供工作,如果没有工作,那么也要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
下面主要说一下待岗问题,待岗职工目前适用于下岗职工的法律法规,目前法律对于待岗与下岗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转型,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待岗职工在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合同到期的,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所以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这只是公司内部的人事调动,你们公司没有触犯到确切的法律条文,应该不属于违法,或者你理解为钻法律的漏洞也行,不太好追究其责任,主要是看当时所签的合同有无明文规定,在则就要看你和公司领导或者你的主管领导的关系了,平时的人际关系处的好的话这里就用得上了。
8.紧急求助:待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9.国家对失业、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 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 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 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 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 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 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