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拍卖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3: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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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一[2001]221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业的税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0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市本级实际,现将拍卖行业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
   1、向委托方或中标方收取佣金的拍卖企业,是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纳税人。
   2、委托拍卖企业拍卖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目的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
   1、拍卖企业向中标方或委托方收取佣金时,应开具《浙江省嘉兴市拍卖专用发票》;收取不动产、无形资产拍卖成交款时,应开具地税机关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拍卖企业将收取的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方时,由委托方向拍卖企业开具地税机关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并同时向中标方开具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中标方通过拍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取得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是唯一的合法凭证,凭此发票方可入账。

三、税款征收:
1.拍卖企业收取佣金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委托拍卖企业拍卖不动产、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收到拍卖成交款项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和无形资产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做好委托拍卖企业营业税的代征代缴工作,建立委托代征代缴关系。委托拍卖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并由拍卖企业对委托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代征代缴营业税。